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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四、当事人认为办案人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申请其回避的,交通行政执法机关是否应当作出回避的决定。
答:交通行政执法机关收到当事人的《回避申请书》后,应当在3日内决定办案人员是否回避。办案人员的回避,由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决定。回避决定作出之前,办案人员不得停止对案件的调查处理。
同意当事人的回避申请的,交通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制作并向当事人送达《同意回避申请决定书》;不同意当事人的回避申请的,应当制作并向当事人送达《驳回回避申请决定书》。
二十五、案件调查结束后,办案人员应当如何办理办结手续
答:1、认为违法事实成立,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制作《违法行为调查报告》,连同《立案审批表》和证据材料,移送本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内设机构进行审核。《违法行为调查报告》应当包括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违法事实、相关证据及其证明事项、案件性质、自由裁量理由、处罚依据、处罚建议等。
2、认为违法事实不成立,应当予以销案的;或者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的;或者案件不属于本单位管辖应当移交其他单位管辖的;或者涉嫌犯罪应当移送司法机关的,应当制作《违法行为调查报告》,说明拟作处理的理由,移送本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内设机构进行审核,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二十六、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内设机构扎在审核案件时,主要内容审核哪些内容
答:主要审核以下内容:1、案件是否属于本交通行政执法机关管辖; 2、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3、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4、定性是否准确;5、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6、行政处罚是否适当;7、办案程序是否合法。
二十七、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内设机构审核案件后,如何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答:应当根据下列规定提出书面审核意见:1、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行政处罚适当、办案程序合法的,同意办案机构的意见,建议报批后告知当事人;2、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定性不准、适用法律不当、行政处罚不当的,建议办案机构修改;3、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建议办案机构补正; 4、办案程序不合法的,建议办案机构纠正;5、不属于交通行政执法机关管辖的,建议移送其他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
二十八、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内设机构审核案件完毕后,办案人员应当将哪些资料报负责人审查批准决定
答:办案人员应将《违法行为调查报告》、案卷及审核意见及时报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审查批准决定。
二十九、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对《违法行为调查报告》批准后,拟对当事人予以行政处罚的,办案人员应如何执行
答:办案人员应当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以交通行政执法机关的名义,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或听证权。
三十、办案人员通过何种方式将《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
答:办案人员可以将《违法行为通知书》直接送达当事人,也可以委托当事人所在地的交通行政执法机关代为送达,还可以采取邮寄送达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采用上述方式无法送达的,交通行政执法机关可以采取留置、公告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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