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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交通行政执法文书中注明加盖交通行政执法机关印章的地方必须加盖印章,加盖印章应当清晰、端正。执法文书尾部要求签名或注明日期的,必须准确无误,并由执法人员、审核人、审批人等手签姓名,不得机打。
第三章具体文书适用及制作
第十六条现场笔录(交通行政执法文书之一)是指用于记录现场有关人员基本情况、主要违法事实和主要证据的文书:
(一)"执法地点"栏应填写执法时所处位置,具体到门牌号、房间号、体现现场特征。
(二)"执法时间"栏应包括起始时间,具体到分;
(三)"主要内容"栏填写现场检查中发现的主要违法行为所发生的时间、地点、事件经过及主要证据等相关内容,要求准确、全面反映现场的客观状态。
第十七条举报记录(交通行政执法文书式样之二)是指交通行政执法机关接到电话、信函、来人等各种渠道的举报揭发违法行为所进行的记录:
(一)"举报类别"栏应当根据举报情况填写来信、来电或来访;
(二)"举报内容"栏应写清举报的时间、地点、主要情节、同案人、知情人、证明人等,还应反映出举报人不愿留下姓名或要求保密以及声明其举报材料的可靠程度等内容;
(三)举报内容若案情复杂,可请举报人递交书面举报材料。
第十八条立案审批表(交通行政执法文书式样之三)是指交通行政执法机关在办理一般程序案件中,用以履行报批立案手续的文书:
(一)"案件来源"栏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分别注明执法检查发现、群众举报、电话投诉、上级机关交办等。
(二)"案件基本情况"栏应当写明立案的事实根据,摘要介绍案情和叙述违法事实。如果是执法检查中发现的违法事实,应当写明检查方式、违法行为人、违法行为以及违法标的物的形态、质量和数量;如果是单位和个人举报或者是接受移交的案件,应当将举报人、移送机关陈述、介绍的违法事实如实写明;
(三)"立案依据"栏由受案机构负责人填写违法行为违反的法律条款,应写明法律全称,并具体到款、项、目,不必提出处罚种类和数额;
(四)"受案机构意见"栏应当根据案情提出"建议立案调查"等明确意见,由受案机构负责人签名并注明提出意见的日期。
(五)"负责人审批意见"栏应当由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根据案情提出明确意见。同意立案的,应当写明"同意立案",同时明确两名以上具体承办人;不同意立案的,应当写明"不予立案"。
第十九条协助调查通知书(交通行政执法文书式样之四)是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调查案件时,请求有关单位和人员进行协助调查时使用的文书。如需要某单位进行协助调查,主送栏填写该单位的名称;如需要个人进行协助调查的,主送栏填写协查人的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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