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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共同共有与按份共有的区别:
(1)共同共有以共同关系为前提,按份共有无此要求;
(2)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平等享受权利、承担义务,按份共有人按份额享受权利、承担义务;
(3)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共同共有财产不得分割,按份共有人随时可提出分出或转让自己份额的要求;
(4)共同共有财产分割后,原共有人出卖自己分得财产的,若出卖的财产与其他原共有人分得的财产属于一个整体或者配套使用,其他原共有人有优先购买权。换而言之,共同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效力及于共有财产分割之后的原共有财产转让,按份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仅及于分出或转让共有财产份额当时(《民通意见》第92条共同共有财产分割后,一个或者数个原共有人出卖自己分得的财产时,如果出卖财产与其他原共有人分得的财产属于一个整体或者配套使用,其他原共有人主张优先购买权的,应当予以支持。)
(5)共有财产性质不清,部分共有人主张“按份”、部分共有人主张“共同”时,应当认定为共同共有(《民通意见》第88条)。?
16、现代法上,善意取得规则并不局限于动产、货币、无记名有价证券之所有权取得领域,其他物权的取得亦可适用之。于司法考试范围内,有以下法条值得关注(如2002年司法考试就考到了动产质权的善意取得《担保法解释》第84条:出质人以其不具有所有权但合法占有的动产出质的,不知出质人无处分权的质权人行使质权后,因此给动产所有人造成损失的,由出质人承担赔偿责任。):
(1) 动产抵押权的善意取得;《担保法解释》第54条第2款:共同共有人以其共有财产设定抵押,未经其他共有人的同意,抵押无效。但是,其他共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而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同意,抵押有效。
(2) 动产质权的善意取得;《担保法解释》第84条:出质人以其不具有所有权但合法占有的动产出质的,不知出质人无处分权的质权人行使质权后,因此给动产所有人造成损失的,由出质人承担赔偿责任。
(3) 留置权的善意取得;《担保法解释》第108条: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交付的动产时,不知债务人无处分该动产的权利,债权人可以按照担保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行使留置权。
(4) 票据权利的善意取得。《票据法》第12条: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
持票人因重大过失取得不符合本法规定的票据的,也不得享有票据权利。?
17、在现代民法上,除按份共有人享有优先购买权外,还有以下问题值得关注:
(1)依《合同法》第230条及《民通意见》第118条,房屋承租人也有优先购买权。须注意的要点有:
①仅限于房屋租赁场合,其他物品的承租人并无此权利,这是与共有人之优先权的一大区别;
②出租人出卖出租房屋,应提前3个月通知承租人;
③出租人侵害承租人优先权的,承租人可主张该房屋买卖无效。
(2)典权人的优先购买权
依民法原理,典权人对承典房屋亦有优先购买权。
(3)特别注意:房屋抵押权人无优先购买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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