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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福建省事业单位考试刑法常识:空间效力和时间效力
刑法的时间效力和空间效力是考生在考试中容易弄混淆的两个知识点,现整理出,供各位考生参考。
(一)刑法的空间效力
1、地域上的效力(属地原则):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 领域的含义:领陆、领空、领水;船舶、航空器
对在中国领域内犯罪的认定:犯罪行为或结果有一项在中国领域内的,就认为在中国领域犯罪。
2、对人的效力(属人原则)
我国公民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按高刑为3年以下有期的,可不予追究。
国家工作人员、军人犯罪的,适用本法。
凡在中国领域外犯罪,依本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虽经过外国审判,仍可以依本法追究,但在外国已经受过刑罚处罚的,可以免除或减轻处罚。
3、保护管辖原则:外国人在中国领域外对中国国家或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规定的低刑为3年以上有期的,可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双重归罪,)
4、普遍管辖的效力:对于中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的,适用本法(如:灭绝种族、贩卖奴隶、海盗、反人类等)
我们国家刑法是以属地原则为基础,属人原则、保护原则、普遍原则为补充。
(二)刑法的时间效力
溯及力:刑法生效以后,对于其生效以前未经审判或者尚未确定的行为是否具有溯及既往效力。我国为“从旧兼从轻”原则。
1.从旧:首先考虑适用旧法,即行为时法律。
2.从轻:新法规定处刑较轻或不认为是犯罪,适用新法。有利于被告人!
3.适用于未决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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