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华图福建三支一扶考试网同步福建省公务员考试网发布:2016年《福建省省级“三支一扶”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3),详细信息请阅读下文!如有疑问请加【福建三支一扶考试招考汇总】 ,更多资讯请关注福建华图公务员微信公众号(fjhuatu),福建三支一扶培训咨询电话:0591-87896332;88780197, 饭饭老师微信号:18959130107
第六章 工作纪律
第二十条 服务期间,毕业生应当履行《福建省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协议书》规定的义务,遵守“三支一扶”计划和服务单位相关规章制度及以下要求:
(一)服从服务单位和县(市、区)“三支一扶”工作协调管理机构的管理,完成服务单位交办的工作任务;
(二)提高安全、健康和自我防护意识,保障自身安全。遇有突发事故或重大疾病,及时向服务单位和县(市、区)“三支一扶”工作协调管理机构报告;
(三)尊重服务地的民俗、民风;
(四)按规定参加服务单位党(团)组织生活,交纳党(团)费;
(五)不向服务单位或有关部门提出政策规定待遇之外的特殊要求,不给服务地增加额外负担;
(六)不得以“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身份从事任何以营利为目的或违反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二十一条 服务期间,毕业生享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休息(假)权。毕业生每年可休假5个工作日。请(休)假应当提交书面申请(因病请假需提供医院证明),并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年休假由服务单位批准;
(二)请假在3日以内的,由服务单位批准;
(三)请假在3日及以上的,经服务单位同意,报县(市、区)“三支一扶”工作协调管理机构批准;
(四)单次及年度累计请假时长,参照服务单位相关考勤制度执行;其他依法享有的休假(假期),参照服务单位工作人员执行;
(五)因特殊情况,事先未能办理请假或延假手续的,应当及时报告并于回到岗位后5个工作日内按规定补办手续;请假逾期不归且未补办延假手续的,视同擅自离岗;
(六)请(休)假结束后,应当及时向原批准请(休)假单位销假。
第二十二条 服务期间,毕业生因病因伤不能到岗服务的,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治疗期间,根据县级或县级以上医院证明,经服务单位同意并报县(市、区)“三支一扶”工作协调管理机构批准后,可暂停服务工作。期间,仍享受正常生活补贴待遇。
(二)6个月内治疗痊愈的,应当及时返回服务岗位继续开展服务工作;在6个月内无法治愈或治愈后不适宜继续参加“三支一扶”计划的,按第十四条第(二)款执行。
服务单位和各级“三支一扶”工作协调管理机构应当协助毕业生办理基本医疗、人身意外伤害等保险的报销(理赔)工作。
第二十三条 服务期间,毕业生有下列情形的,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并记入个人档案:
(一)不履行《福建省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协议书》所规定的义务,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违反“三支一扶”计划相关规章制度,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不服从服务单位管理,经批评教育仍无转变的;
(四)擅自离岗3日及以上的;
(五)其他违纪违规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
通报批评由服务单位提出建议,由县(市、区)“三支一扶”工作协调管理机构作出,报省和设区市“三支一扶”工作协调管理机构备案。
对“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作出通报批评决定时,应当实事求是,认真调查取证,充分听取毕业生本人陈述。
第二十四条 毕业生服务期间因个人原因给服务单位或服务对象造成损害的,参照服务单位工作人员承担相应民事责任。毕业生在服务期间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七章 安全管理与报告制度
第二十五条 县(市、区)、平潭综合实验区“三支一扶”工作协调管理机构和服务单位,应当经常性组织毕业生开展安全教育,增强其安全防范意识,确保工作、生活、出行等安全。
第二十六条 县(市、区)、平潭综合实验区“三支一扶”工作协调管理机构应当安排专人,每季度与毕业生联系一次以上,掌握其在岗情况及工作、生活情况。
第二十七条 服务期间,毕业生在非工作期间发生意外事故或工作期间未经组织批准擅自行动发生意外事故的,由本人承担相应责任和后果。
第二十八条 服务单位、县(市、区)“三支一扶”工作协调管理机构应当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凡涉及毕业生人身安全、意外伤病、脱岗离岗、违纪违规等事项,应当及时向上一级“三支一扶”工作协调管理机构报告,必要时可直接向省“三支一扶”工作协调管理机构报告。
凡隐瞒、拖延上报,影响事故及时、妥善处理的,将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八章 政策待遇
第二十九条 “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服务期间享受以下待遇:按月发放生活补贴,统一办理社会保险(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险、生育险)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第三十条 到纳入县级基本财力保障范围的县(市、区)服务的高校毕业生,其在校期间的国家助学贷款本息,按照原福建省人事厅、省财政厅《关于做好福建省“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人发﹝2007﹞76号)规定,由服务县(市、区)财政按每年2000元代为偿还。
第三十一条 毕业生服务期满后自主择业。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凭《福建省高校毕业生服务基层项目证书》,可享受中共福建省委组织部、原省公务员局等部门《关于继续组织开展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从事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工作的通知》(闽人发〔2011〕200号)等文件规定的相关优惠政策待遇。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三支一扶”工作协调管理机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四条 福建省省级“三支一扶”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另行规定。
第三十五条 各设区市级“三支一扶”计划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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