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2016年福建省事业单位考试:诉讼法之刑事诉讼证据的基本特征福建事业单位微信公众号(fjsyzk),福建事业单位培训咨询电话:0591-87896332,微信咨询请扫描下方二维码:
福建省事业单位招聘考试网提供:【2016年福建省事业单位考试申论热点:加强治理网络侵权行】同时,福建华图开设2016年福建事业单位考试培训课程,课程详情:http://bm.huatu.com/zhaosheng/fz/sybs.html
诉讼证据的客观性是指诉讼证据是客观存在的事实,而不是人们主观猜测和虚假的东西。诉讼证据的客观性,是诉讼证据的本质特征,是由案件事实本身的客观性所决定的。它包括两个方面的含义:一是证据的本质是事实。证据事实的存在有两种基本形式:一种是诸如物品、痕迹、文件等客观存在的物质;一种是被人们感知并存人记忆的事实。无论以哪种形式存在的事实,都可以成为证据。二是证据是不以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而客观存在的事实。伴随着案件事实的发生,证据事实便不依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地形成了。证据的客观性,为公安司法人员调查收集证据,查明和证明案件事实真相,提供了物质基础。
证据的这一本质特征,要求作为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应当是对案件事实的客观反映和真实的描述。无论是在刑事诉讼中,还是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中,行为人行为的实施及其后果的形成,必然会对所作用的环境、人或物产生影响,从而形成一些客观存在的事实材料。这些事实材料可能表现为一定的物品、文书,也可能是为在场人耳闻目睹,有所感知,而表现为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上述事实材料都是对案件事实的真实反映,是不依办案人员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存在。诉讼证据的这一本质特征,决定了那些虚幻或虚假的情况,一切主观的东西,都必须排除在诉讼证据之外。
——推荐阅读——
招聘公告--2024年福建事业单位招聘考试日历 | 职位表查询
考试报名--2024年福建事业单位招聘报名入口 | 报名问题咨询
备考指导--历年福建事业单位进面分数线 | 每日刷题练习 | 模考练习
课程推荐--2024年福建事业单位图书教材 | 网课推荐 | 面授课程
(编辑:福建华图xd)700w+
阅读量100w+
粉丝300w+
点赞数
福建华图微信
福州市鼓楼区五四路82号融都国际大厦9层
客服热线:0591-87896332
网站:https://fuzhou.huatu.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