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2016秋季龙岩市武平县事业单位考试:税法基础知识福建事业单位微信公众号(fjsyzk),福建事业单位培训咨询电话:0591-87896332,微信咨询请扫描下方二维码:
一、税法的分类
我国税法的分类见下表:
分类依据 | 具体种类 | 类别包含内容 |
按照税法的基本内容和效力的不同 | 税收基本法 | 目前没有统一制定 |
税收普通法 | 如个人所得税法、税收征收管理法等 | |
按照税法的职能作用的不同 | 税收实体法 | 个人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法 |
税收程序法 | 税收征收管理法 | |
按照税法征收对象的不同 | 流转税税法 | 主要包括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关税等 |
所得税税法 | 主要包括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税法 | |
财产、行为税税法 | 主要包括房产税、印花税等 | |
资源税税法 | 我国现行的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税种 | |
按照主权国家行使税收管辖权的不同 | 国内税法 | |
国际税法 | 双边或多边的国际税收协定、条约、国际惯例等 | |
外国税法 |
【例题·多选题】《税收征收管理法》属于我国税法体系中的( )。
A.税收基本法 B.税收实体法
C.税收程序法 D.国内税法
【答案】CD
二、税收立法机关
我国制定税收法规的机关不同,其法律级次也不同:
1.全国人大及常委会制定的税收法律。
2.全国人大及常委会授权国务院制定的暂行规定及条例。
3.国务院制定的税收行政法规。
4.地方人大及常委会制定的税收地方性法规。
5.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制定的税收部门规章。
6.地方政府制定的税收地方规章。
【解释】具体归纳解释如下表:
法律法规分类 | 立法机关 | 说明 |
税收法律 与准法律 |
全国人大及常委会制定的税收法律 | 除《宪法》外,在税收法律体系中,税收法律具有高法律效力 |
全国人大及常委会授权国务院制定的暂行规定及条例 | 属于准法律。具有国家法律的性质和地位,其法律效力高于行政法规,为待条件成熟上升为法律做好准备 | |
税收法规 | 国务院制定的税收行政法规 | 在中国法律形式中处于低于宪法、法律,高于地方法规、部门规章、地方规章的地位,在全国普遍适用 |
地方人大及常委会制定的税收地方性法规 | 目前仅限海南省、民族自治地区 | |
税收规章 | 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制定的税收部门规章 | 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海关总署。该级次规章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相抵触 |
地方政府制定的税收地方规章 |
在法律法规明确授权的前提下进行,不得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
——推荐阅读—— 招聘公告--2024年福建事业单位招聘考试日历 | 职位表查询 考试报名--2024年福建事业单位招聘报名入口 | 报名问题咨询 备考指导--历年福建事业单位进面分数线 | 每日刷题练习 | 模考练习 课程推荐--2024年福建事业单位图书教材 | 网课推荐 | 面授课程 (编辑:admin)关键词阅读:事业单位考试
联系我们
福建华图微信
福州市鼓楼区五四路82号融都国际大厦9层 客服热线:0591-87896332 网站:https://fuzhou.huatu.c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