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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福建省石狮市医疗卫生类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通告
根据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组织实施2016年度石狮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招聘岗位
本次计划招聘事业单位(含医疗卫生系统)编制内工作人员81名,具体招聘单位、岗位、人数和资格条件要求,详见《2016年度石狮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岗位信息表》(以下简称《岗位信息表》,附件1)。
二、招聘条件
(一)基本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遵守宪法和法律;
3.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道德;
4.年龄在18周岁以上,30周岁以下(即在1985年7月30日至1998年7月30日期间出生),个别岗位对年龄有特殊要求的,以具体岗位中要求的年龄为准;
5.具有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6.符合招考岗位要求的各项资格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报考:①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②在近三年内被认定有人事考试作弊行为的人员;③现役军人;④在读的非应届毕业生;⑤试用期内的公务员;⑥有法律规定不得报考的其他情形。
特别说明:石狮市各级各类事业单位在职在编(含试用期内)工作人员,以及曾被石狮市各级各类事业单位招聘为编制内工作人员且服务期未满五年而辞职的人员,不得报考。
报考者不得报考聘用后即构成回避关系的招聘岗位。
(二)具体条件
1.学历要求。岗位所要求的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学历,是指考生通过参加国家统一招生考试,录取于经教育部批准的具有普通高等教育招生资格且执行国家普通高等教育统一招生计划的高等院校,并按教学计划完成学业后所取得的国家承认的学历。
留学归国人员、香港或澳门地区学习人员以及取得国内院校与国外院校联合办学相关学历的人员,其学历认定按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报考人员取得的学历须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http://www.chsi.com.cn/)上可查询认证。招聘岗位有学位要求的,报考人员取得的学位须在中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信息网(http://www.cdgdc.edu.cn/)上可查询认证。
根据福建省教育厅、财政厅、物价局、人事厅、发改委《关于在全省高校毕业生中试行“双学位”“双专业”教育的意见》(闽教高〔2009〕9号),经修读达到毕业条件并获得“双学位”“双专业”证书的报考者,由省教育厅进行省内统一电子注册,在本省范围内承认其学历、学位。此类报考者的“双学位”、“双专业”所对应的学历学位,须在福建省“双学位”“双专业”毕业生学位证书毕业证书信息查询平台http://oldweb.fjedu.gov.cn/sxw_szy/上电子注册并可进行查验。
特别说明:福建省教育厅网站“辅修专业”便捷查询窗口http://oldweb.fjedu.gov.cn/dezy_xw/电子注册的《辅修专业证书》,不作为报考岗位所需专业对应的学历和学位的查询依据。
2.专业要求。专业条件设置为“××类”的岗位,所学专业为《福建省机关事业单位招考专业指导目录(2016年)》(附件2)中“××类”所列专业的人员方可报考;专业条件设置为具体专业名称的岗位,符合所列专业的报考者准予报考。所需专业与所学专业应该一致,且该专业的学历(位)层次也必须与岗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和学位要求相匹配。考生专业的确认,以毕业证书所载明的专业为准。
3.户籍要求。以下三类人员视为符合福建省户籍条件要求:(1)2016年7月30日前常住户口在福建省的报考者;(2)福建省内高校的省外生源和省外高校的福建生源2016年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毕业生;(3)高考生源地或籍贯为福建省的报考者;户籍要求为泉州地区的,按以上原则类推。
2016年7月30日前取得《福建省泉州市居住证》(居住证须在有效期内),且现在泉州地区实际居住的流动人口,视同具备居住地户籍条件。
4.专门岗位要求。(1)报考“面向石狮市服务基层人员招考专门岗位”的人员,须为在石狮市(或石狮生源高校毕业生在石狮市外)参加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高校毕业生服务社区计划、大学生志愿服务欠发达地区计划或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含研究生支教团)的人员,并于2016年7月30日前服务期满且考核合格;或为石狮市在职村务(社区)专职工作者,并于2016年7月30日前服务期满三年且考核合格及以上。(2)报考“面向石狮市退役士兵招考专门岗位”的人员,须为由石狮市兵役机关批准入伍或入伍前户籍地在石狮市、服役期满,且于2016年7月30日之前退役的大学生退役士兵进行招考。(3)凡通过享受各类政策待遇,被录(聘)为公务员或国有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各类考生,不得报考专门岗位。
5.资历计算。岗位要求的相关资格条件证书取得的截止时间或相关资历计算的截止时间为2016年7月30日,年限按足年足月累计。2016年全日制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学历、学位证书取得的截止时间延长至2016年8月31日。
6.其他要求。(1)符合报考条件的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须征得具有审批权限的部门同意后方可报考。(2)考生聘用后,应在聘用单位服务满5年方可流动到其他事业单位。其中,医疗卫生岗位的考生在聘用3年内须取得相应岗位从业资格,逾期未取得相应岗位从业资格者,单位应与其解除聘用合同。
(编辑:LY-qin)贴心微信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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