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09-09 17:22:52 军转干/军队文职考试文章来源:军转干考试网微信QQ群华图在线A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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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录取第三十六条 军队院校招收青年学生录取工作,由军 队院校招生办公室会同省招生办公室组织实施。 军队院校招生办公室应当按照国家和军队关于院校招 生录取工作的有关规定,在招生计划数120%投档比例范围内拟定青年学生录取方案,报本院校招生领导小组批准后,采取计算机远程网上录取方式实施录取。 军队院校录取青年学生,应当依据考生分数从高到低 依次录取;对省级以上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单科竞赛 获奖者,有文体专长并获得省级以上相应证书者,以及军队 干部子女、烈士子女,可以在投档比例范围内优先录取。军队院校招生办公室,不得在全军统一的军队院校招生章程规定条件之外附加录取条件。
军队院校招生办公室应当按照省招生办公室规定的程序,按时完成录取工作,并及时寄发录取通知书。
第三十七条 军队院校招收士兵学员录取工作,由全军招生办公室统一组织,军区级单位招生办公室和军队院 校招生办公室具体实施。
军区级单位招生办公室根据招生计划、考生报考志愿 情况,依据考生分数从高到低的顺序,划定录取分数线,确 定预录方案,并报本单位招生领导小组批准后,按照招生计 划数100%的比例投档。
士兵考生军事专业科目考核成绩,在报考本专业时,应当按照规定办法计入总分。
士兵考生是总部、军区级单位表彰的训练标兵或者获 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在海拔3000米以上艰苦地区工作或者 在一、二类岛屿工作的,烈士子女、因公牺牲干部子女或者 长期在边远地区工作的军队干部子女的,或者是少数民族 的,可以按照规定给予加分。同一考生符合多项加分条件 的,只能取其中分值最高的一项加分,增加的分值不得超过30分。加分的具体标准和办法由军区级单位招生领导小组确定,并于录取工作开始前向本单位全体考生公布。
军队院校招生办公室负责审核军区级单位招生办公室 投档的士兵考生档案;经审核合格的,予以录取;审核不合 格的,不予录取并及时退档。因退档形成的空额,由军区级 单位招生办公室从未投档的士兵考生中依据考生分数从高 到低依次递补。录取结果由全军招生办公室向全军考生公 布。
第三十八条 全军招生办公室应当及时组织军队院校招生办公室和军区级单位招生办公室汇总采集军队院校招 收学员的录取数据,并录入军队院校生长干部学员身份认证系统。
青年学生的录取数据,由省军区招生办公室协调本省 招生办公室汇总,于录取工作结束后一周内上报全军招生办公室。士兵考生的录取数据,由军区级单位招生办公室 汇总,于录取工作结束后上报全军招生办公室。
第三十九条全军招生办公室依据军队院校年度招收学员的录取数据,核发军队院校学员入学批准书,由军区级 单位招生办公室和军队院校招生办公室盖章后装入学员档案。
第十章 复查复试
第四十条 军队院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入学新生进行政治考核和体格检查复查;对士兵新生还应当进行 军事共同科目和文化科目复试。
士兵新生的文化复试科目设置、考试时间、合格标准由 总政治部干部部会同总参谋部军训和兵种部确定,命题工 作由总参谋部军训和兵种部组织。
对机要、技术侦察专业的新生,政治条件不符合本专业 但符合其他专业要求的,经报全军招生办公室批准后,可以 调整到其他专业。
第四十一条 军队院校对复查复试合格的新生,按照 有关规定进行学籍电子注册;对青年学生学员还应当向其 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户籍注销证明,向县(市、区)人民武装部寄送参军证明书。
第四十二条 军队院校对复查复试不合格的新生,按 照有关规定取消入学资格,报全军招生办公室备案,并通知 青年学生考生所在地省军区招生办公室或者士兵考生所在军区级单位招生办公室。
军区级单位招生办公室或者省军区招生办公室,应当 在接到军队院校退回不合格新生通知7日内,派人将不合格新生接田,并按照有关规定,协调做好移交工作。
第四十三条 军区级单位招生办公室、省军区招生办公室以及新生本人,对军队院校作出取消入学资格的决定提出异议的,全军招生办公室应当组织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告知有关各方。
第十一章 保障
第四十四条 军队院校招生经费,由总后勤部制定标 准,列入院校教育费科目,按后勤(联勤)财务系统报领。经费开支范围,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 军队院校招收青年学生经费中体格检查 经费由省军区管理使用;其他经费由军队院校管理使用。招收士兵学员经费由军区级单位招生办公室管理使用。军 事科目、文化科目命题经费由总参谋部军训和兵种部管理 使用,军事科目考核经费由军区级单位司令机关军训部门 按照标准分配。
第四十六条 各级应当加强招生工作队伍建设,选派 政治素质好、业务能力强、作风正派的干部从事招生工作, 并进行业务培训。
第四十七条 军队院校和省军区应当适应国家和军队招生工作信息化要求,加强信息平台建设,加大财力物力投 入,及时配备、维护、更新信息化系统。
第十二章 奖励与处分
第四十八条 对在军队院校招生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的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四十九条 军队单位和人员在招生工作中有下列行 为之一的,对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改正;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的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突破或者调整招生计划的;
(二)擅自批准或者办理不符合录取条件考生入学的;
(三)盗窃或者泄露在保密期限内的试题、答案(答卷)、评分参考的;
(四)在审查考生的报名资格、出具证件证明、审核档案材料等工作中弄虚作假的;
(五)涂改考生志愿、考试成绩等考生信息的;
(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妨害招生工作或者侵害考生正当权益的;
(七)收受、索取财物的;
(八)参与社会中介机构或者个人非法招生活动的;
(九)其他违反招生工作纪律的。
地方人员在参与军队院校招生工作中有前款所列情形的,军队招生办公室应当向地方招生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通报。
第五十条 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其考试、录取、入学资格或者学籍;对士兵考生,还应当依照《中国人 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的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军事科目考核、文化科目考试、体格检查、军队院校复查复试中弄虚作假、作弊的;
(二)故意扰乱考试、评卷或者录取场所秩序,严重干扰招生工作的;
(三)通过隐瞒、伪造、涂改有关材料以及其他非法手段取得报考、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
(四)利用计算机网络恶意攻击招生工作信息系统以及有关网络的;
(五)其他违反招生工作纪律的。
第十三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院校招收生长干部学员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五十二条 军队院校招收研究生学员办法由总政治部会同有关总部制定;招收士官学员办法,由总参谋部会同有关总部制定。
第五十三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招收飞行学员办法,由总政治部会同国家有关部门制定。
第五十四条 本条例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1995年6月2日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发布的《中国人民解放军院校招生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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