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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华图解析】(1)①丁老师将学生嘴巴封住,其行为是体罚学生、侮辱学生人格、侵犯学生人身权的行为;同时,他也限制了学生上音乐课的自由,使学生无法参加正常的教育教学活动,是侵犯学生受教育权的行为。
②丁老师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有关规定。
③丁老师应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
(2)学校应加强对教师的法制教育,教师应认真履行教师的义务,依法采取积极的教育措施,不得滥用教育权侵犯学生的权益。
9.【华图解析】不合法。案例中杨老师的行为侵犯了学生的受教育权和人身权。受教育权是学生最基本的权利,杨老师将三名学生赶出了教室,剥夺了学生的受教育权。我国法律规定,公民享有人格尊严权,学校和教师必须尊重学生的人格尊严,严禁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杨老师又用外号称呼学生,将学生的嘴封起来,更加侵犯了学生的人身权。杨老师的行为已经构成了教师侵权,学校可按照我国教育法律,依据对学生身心损害程度,追究其法律责任。
10.【华图解析】学校的做法不合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七条规定,教师有参加进修或者培训的权利。根据以上规定,教师参加进修是合理合法的,宋某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的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11.【华图解析】(1)小芳爸爸的说法是不对的。让义务教育阶段的孩子上学接受教育是法律规定的父母必须履行的义务,小芳的爸爸让小芳中途辍学的行为是违法的。女孩和男孩享有平等的权利,不能歧视女孩。同时,小芳的爸爸认为自己是一家之长,即可剥夺孩子受教育的权利的思想也是错误的。让不满十六周岁的儿童到工厂、商店、个体户等地方做工是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相关规定的。
(2)学校老师的做法是对的。因为老师对小芳爸爸的违法行为进行了劝阻和制止,这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12.【华图解析】(1)小丽是七年级学生,正在接受义务教育。她的父亲将她送去打工,而且拒不履行送其上学的义务,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五条规定:“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依法保证其按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另外,小丽父母的上述行为也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三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尊重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必须使适龄未成年人依法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不得使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辍学。
(2)李某接收小丽在其处打工,这一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五十九条“不得非法招用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的规定。另外,小丽的年龄还不到十六周岁,李某的行为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13.【华图解析】乡政府的做法是错误的。不缴纳集资款就停止学生上学,剥夺了学生的受教育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是违法的。教师的做法也是错误的。因为学生少,而停止其他学生的课,侵犯了这些学生的受教育权,同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14.【华图解析】(1)本案学校的做法是不正确的,具体表现在两个方面。
①该学校私自停止了校内的一切体育活动,既侵害了学生的合法权益,又没有履行应尽的义务。根据《中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学生有“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的权利。该初中侵犯了学生正常使用校内体育设施的合法权益。
②该学校组织教师和部分高年级学生轮流疏导和看管车辆的做法是违法的。本来我们应一分为二地来看待这种做法:如果该校的行为是在双休日,又是教师和学生自愿的,那就无可厚非,正如校长所说,是一举两得;如果是在正常工作日内,该校的行为就属于违法行为。从本案来判断,该校“停止校内一切体育活动”,这说明该校的行为是在正常的工作日内进行的,因此是一种违法行为。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八十三条规定,侵犯教师、受教育者、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或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因此,当地人民政府或相关教育行政机关应做如下处理。
①制止该学校一切体育活动的停止行为,停止侵权,恢复学生使用学校体育设施的权利;
②依法收回该校已向游客收取的费用;
③依法追究该校校长的法律责任,根据该校收取费用的目的,依照管理权限对该校校长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15.【华图解析】(1)本案所涉及到的法律关系主体有:学生王雪(以及她的母亲邱女士)、班主任苏某和学校。
(2)本案是一起侵犯未成年学生隐私权案。
①根据《教育法》、《教师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的有关规定,教师应当“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对未成年人的信件,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隐匿、毁弃;除……外,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开拆”而教师苏某却采取了翻看王雪书包、日记,并让其他同学疏远王雪等歧视性行为,未能尽到教师应尽的义务,严重侵害了王雪的人格尊严,侵犯王雪的隐私权。
②苏某的上述行为和王雪的离家出走、精神抑郁的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造成了一定的损害,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应向王雪作口头赔礼道歉,并给予一定的精神抚慰金。
③学校应对苏某进行批评教育,并责成其向王雪作口头赔礼道歉和给予一定的精神补偿.
(3)本案对我们的启示有:
①对青春期学生早恋或感情萌动问题,学校、教师和家长应及时了解学生在这个特殊时期的生理、心理特点,并加以正确引导,应关心爱护每一个学生,不得侵犯学生的人格和隐私.
②学校应加强对教师的师德教育和行为规范,增强他们的法制意识,使其在履行教育职责的同时要尊重学生的隐私权,要有对学生人权的保护意识,及时发现并纠正教师的错误做法和过激行为。
③学生应正确处理青春期感情萌动和与异性交往问题,加强自我约束,遵守校规,努力学习,认真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与此同时,还应不断提高自身的心理素质,加强自我保护.学会正确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16.【华图解析】邵校长做得对,李老师做得不对。这是一起中小学广泛存在的教师侵犯学生权益的案件。案例中的李老师将学生赶出教室是剥夺学生受教育权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学生有“参加教育、教学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的权利,课堂教学是教育教学的主要活动,教师将学生赶出教室侵犯了学生的受教育权,是违反教育法的行为。另外,李老师让学生在教室门口罚站,这是对学生的一种变相体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八条第四款关于教师义务的规定:“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也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由本案例我们可以得到启示:中小学教师要加强对教育法律法规的学习,增强教育法律意识,自觉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
(编辑:贰月贰拾柒)贴心微信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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