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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关于在事业单位
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闽政办〔2002〕162号
(2002年11月26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高等院校:
经省政府研究同意,现将省人事厅《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实施意见
(省人事厅2002年10月28日)
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是用人制度的一项重要改革,是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事业单位人事制度的重要措施,对实施科教兴省战略和人才强省战略,调动事业单位各类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我省经济建设和各项社会事业的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为规范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工作,保障单位和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稳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号)和省委、省政府《批转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关于加快推进我省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闽委发〔2001〕8号)的精神,现就我省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聘用制度的基本原则和实施范围、对象
(一)聘用制度是事业单位的基本用人制度,事业单位与职工要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通过签订聘用合同,明确单位和个人与工作有关的权利和义务。
(二)事业单位建立和推行聘用制度要贯彻党的干部路线,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坚持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树立人才资源是第一资源的观念;坚持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坚持走群众路线,保证职工的参与权、知情权和监督权,实行单位自主用人、职工自主择业、政府依法监管。
(三)本省事业单位除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人事管理以及转制为企业的以外,都要逐步试行人员聘用制度;使用事业编制的社会团体录用专职工作人员,除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人事管理的以外,也要参照本意见逐步试行人员聘用制度。
自2003年1月1日起,本省事业单位补充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工勤人员和生产工人都要实行聘用制。其人事关系可以实行代理制,委托设区的市以上政府人事部门授权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代理。
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任用,按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办理。
二、聘用的权限、条件和基本程序
(一)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工作需要科学设岗,明确不同岗位的职责、权限和聘用条件,聘用除本单位负责人员以外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工勤人员和生产工人。
机构编制部门核定人员编制的事业单位聘用人员,不得突破核定的编制数额和人员结构比例。
事业单位聘用人员应当优先从本单位现有人员中选聘;面向社会招聘的,同等情况下本单位的应聘人员优先。
(二)事业单位要成立与人员聘用工作相适应的聘用工作组织。聘用工作组织由本单位人事部门负责人、纪检监察部门负责人和工会代表组成,根据需要也可以聘请有关老师参加。人员的聘用、考核、续聘、解聘等事项由聘用工作组织提出意见,报本单位负责人员集体决定。
(三)事业单位聘用人员应实行回避制度。凡与聘用单位负责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的,不得被聘用从事该单位负责人员的秘书或者人事、财务、纪检监察岗位的工作,也不得在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岗位工作。聘用工作组织成员在办理人员聘用事项时,遇有与自己有上述亲属关系的,也应当回避。
(四)事业单位凡出现空缺岗位,都要采取考试与考核相结合的方法,实行公开招聘。对于涉密岗位人员聘用以及补充高层次人才、急需人才或安置军队转业干部,经政府人事部门同意可采取考核的办法招聘。政府人事部门应在接到用人单位申请报告的15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
(五)受聘人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2、具有履行本岗位职责的资格条件及能力;
3、身体状况能适应岗位工作要求;
4、对实行执业资格制度管理的岗位,要符合国家对执业资格的要求;
5、聘用岗位要求的其它条件。
(六)人员聘用的基本程序:
1、公布空缺岗位及其职责、聘用条件、工资待遇等有关事项;
2、应聘人员按照条件、要求,申请应聘相应的岗位;
3、聘用工作组织对应聘人员的资格、条件进行初审;
4、聘用工作组织对通过初审的应聘人员进行考试或者考核,根据结果择优提出拟聘人员名单;
5、聘用单位负责人员集体讨论决定受聘人员;
6、聘用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的人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
三、聘用合同的订立
(一)聘用单位聘用人员应当签订聘用合同。聘用合同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聘用合同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律效力。
聘用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一式三份,当事人双方各执一份,一份存入受聘人员个人档案。
(二)聘用合同分为短期、中长期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合同。对流动性强、技术含量低的岗位一般签订3年以下的短期合同;岗位或者职业需要期限相对较长的合同为中长期合同,中长期合同一般为3-5年;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的合同,根据工作任务确定合同期限。合同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应聘人员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的年限。聘用单位与受聘人员经协商一致,可以订立上述任何一种期限的合同。
聘用单位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一般不超过3个月;情况特殊的,可以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受聘人员为初次参加工作的大中专毕业生的,试用期可以延长至12个月。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
聘用单位聘用首次安置的复员和转业军人不实行试用期。
(三)聘用合同期满,岗位需要、本人愿意、考核合格的,可以续聘。续聘必须重新签订聘用合同。续聘合同手续应在原聘用合同期满前1个月内办理。
对在本单位工作已满25年或者在本单位连续工作已满10年且年龄距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已不足10年的人员,提出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的,聘用单位应与其订立聘用至该人员退休的合同。
(四)事业单位原合同制职工可按本意见重新签订聘用合同。
个人民事行为能力受到限制的原固定制职工,经有效鉴定,可以缓签聘用合同。
(五)聘用合同必须具备下列条款:
1、聘用合同期限;
2、岗位及其职责要求;
3、岗位纪律;
4、岗位工作条件;
5、工资待遇;
6、聘用合同变更和终止的条件;
7、违反聘用合同的责任。
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在聘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培训和继续教育、知识产权保护、解聘提前通知时限等条款。
(六)下列聘用合同无效:
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聘用合同;
2、采用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聘用合同。
无效的聘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确认聘用合同部分无效的,如果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
(七)事业单位首次实行聘用制时,除国家规定的辞退对象外,一般应尊重原固定制职工的本人意愿,与其签订聘用合同。
原固定制职工不愿与本单位签订聘用合同,又不属于缓签的,应给其3个月的择业过渡期。在择业过渡期内,本人原月工资(指列入政府人事部门工资基金手册管理的工资额,第七大点㈠、㈡、㈢小点按此口径计算)照发。期满后仍不与单位签订聘用合同的,本人应提出辞职或者办理调离;本人不提出辞职又不办理调离的,由单位办理辞退手续。
(八)聘用单位与受聘人员订立聘用合同时,不得收取任何形式的抵押金、抵押物或者其他财物。
四、受聘人员的待遇
(一)聘用单位要贯彻按劳分配和生产要素参与分配的原则,按照受聘人员所从事的工作和岗位确定其待遇。
聘用单位享有内部分配自主权。要在单位内部建立起重实绩、重贡献,向优秀人才和关键岗位倾斜,自主灵活的分配激励机制。
(二)聘用单位和受聘人员应按照国家和本省的规定参加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并享受相关的社会保险待遇。已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人员,其养老保险问题按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有关政策规定处理。受聘人员解除聘用合同到新的单位工作后,应按规定办理接续养老保险关系,如新的单位为已参保的事业单位的,可按照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办法予以接续养老保险关系;如新的单位为企业的,应按照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办法接续养老保险关系。
受聘人员在聘用期内,享受国家和本省规定的各项福利待遇,享有参加培训和继续教育的权利。
(编辑:LY-qin)下一篇:2020年福建医院招聘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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