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2021福建事业单位公基备考:广州首例妨害安全驾驶罪判有期徒刑六月福建事业单位微信公众号(fjsyzk),福建事业单位培训咨询电话:0591-87896332,微信咨询请扫描下方二维码:
2021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正式施行,新增妨害安全驾驶罪等独立罪名。2021年3月26日,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广州首例妨害安全驾驶案件,被告人罗某昌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2020年12月14日23时许,被告人罗某昌乘坐夜76路公交车至东平地铁站附近时,因坐过站要求驾驶员邓某停车,驾驶员予以拒绝,罗某昌遂翻过驾驶室的安全防护门用手中的购物袋击打邓某。邓某被击打后,将公交车急刹停在路边,随之报警。
白云区法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昌无视国家法律,对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人员使用暴力,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危及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安全驾驶罪。被告人罗某昌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供认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罗某昌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罚。本院综合考虑被告人犯罪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后果及认罪态度,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关于本案的法律问题是我们事业单位考试中常常出现的考点,接下来就由小编来帮助同学们梳理事业单位考试中关于妨害安全驾驶罪以及相关罪名的考点。
妨害安全驾驶罪
1、妨害安全驾驶罪立法背景
近年来,抢夺公共交通工具司机方向盘、辱骂、殴打公交司机等干扰驾驶的行为时有发生。殴打司机、抢夺行驶车辆方向盘,不仅威胁驾乘人员安全,还威胁到社会公共安全,极易造成群死群伤。今年3月1日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十一)》对此种行为在刑事处罚上新增妨害安全驾驶罪这一独立罪名。
自重庆万州公交车坠江的悲剧发生后,公共交通工具的安全问题引发社会广泛关注和反思。妨害安全驾驶罪在此环境下应运而生,使得该类犯罪的处罚更符合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提升了法律的威慑力,对当事人和群众产生警示作用,可以有效防止、遏制妨害安全驾驶行为的发生,也有利于群众公共安全意识的提升。
法院提醒,干扰或侵害正在驾驶状态的公共交通驾驶员,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将受到法律严惩。安全无儿戏,任何人都不能任性!在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时,乘客应当尊重公交司机,提高安全意识、法律意识,共创安全、文明、和谐的乘车环境。妨害安全驾驶罪已入刑,切勿触碰法律的底线。同时,大家在日常生活中,除了不能实施和参与这样的行为,更要在遇到这些行为时及时出手制止,弘扬见义勇为的美德,共同维护安全有序的司乘环境。
2、妨害安全驾驶罪法律规定
最新的《刑法修正案(十一)》在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二,明确规定:对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人员使用暴力或者抢控驾驶操纵装置,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危及公共安全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前款规定的驾驶人员在行驶的公共交通工具上擅离职守,与他人互殴或者殴打他人,危及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我国1997年修改后《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的一个具体罪名,该罪名是一种社会危害性严重的犯罪。根据刑法规定,我国刑法学界大多数学者主张的主流观点认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使用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危险性相当的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这是我国刑法分则十大类犯罪中危害公共安全类罪中的一个具体罪名,它与放火罪、爆炸罪、决水罪、投放危险物质罪罪名相并列,具有同质性、危害性、相当性。
在《刑法修正案(十一)》发布之前,司法实践中,骚扰甚至殴打正在驾驶车辆的公交车司机,导致车辆有随时失控的风险,给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及财产造成危险,符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犯罪构成,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但由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量刑起点较高,需造成的危害与损失较严重才能入刑,导致不少未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由于法律不完善无法得到有效惩处。《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妨害安全驾驶罪这一罪名后,对于此类犯罪行为的定义更明确,量刑起点更低,只要有“妨害安全驾驶”的行为,就有可能入刑。
在我们的事业单位考试中,妨害安全驾驶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事业单位考试中难点重点,考生务必理解和牢记。
【试题演练】
1. (单选题)孙某在高速公路上故意逆向行驶,酿成车祸,最后导致10人死亡,28人重伤。孙某的行为构成()
A. 交通肇事罪
B. 故意杀人罪
C. 危险驾驶罪
D.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
轻触下方空白处查看答案
【答案】D
【解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使用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危险性相当的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根据《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题中,甲故意逆向行驶,其行为具有高度的危险性,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并导致10人死亡,23人受伤,构成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A项: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A项错误。
B项: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B项错误。
C项: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C项错误。
故本题正确答案为D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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