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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以下关于福建相关问题的᧿述不准确的选项是:
A.福建土楼造型独特,规模宏大,结构奇巧。由永定、南靖、华安的“六 群四楼”共 46 座土楼组成的福建土楼群,于 2008 年被联合国教科文组织 列入《世界遗产名录》
B.为了全面推进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ᨀ供源源不断的项目支撑,福建省 每年 6 月 18 日在厦门举办中国•海峡项目成果交易会(简称“6•18”)。这 是一个项目、资本、技术、人才集聚的平台,通过对接,推动项目成果向 现实生产力转化
C.1907 年 7 月福建省第一条铁路漳厦铁路动工;1958 年投入运营的鹰厦 铁路,是福建省首条出省铁路;在建的福厦高速铁路是我国铁路中长期规 划“八纵八横”主通道沿海快速铁路的重要组成部分
D.福建省委ᨀ出的推进海峡西岸“两个先行区”建设,就是要努力把海峡 西岸经济区建设成为科学发展的先行区、两岸人民交流合作的先行区
22. 没有约定标的物的合同:
A.未成立 B.可以撤销 C.因违法而成为无效合同D.可以解除
21. 【解析】第一步,本题考查福建省情并选错误项。 第二步,6•18 海交会于每年的 6 月 18 日在福建省福州市海峡会展中心举 办,并非厦门。 因此,选择 B 选项。
【拓展】①福厦高速铁路于 2005 年 09 月 30 日动工建设;于 2009 年 07 月 20 日全线贯通,2010 年 04 月 26 日正式通车运营。 ②福建,因境内有福州、建州两府,各取其首字而得名。 ③福建,位于中国东南沿海,是历史上海上丝绸之路、郑和下西洋的起点 之一。 ④福建,简称“闽”,现习惯称“八闽”。所谓“八闽”,是因为宋朝时称 为福建路,置福州、建州、泉州、漳州、汀州、南剑六个州及邵武、兴化 二个军,共计有八个同级行政的机构,因而得名。
22. 【解析】第一步,本题考查《合同法》。 第二步,《合同法》第 12 条规定,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 下条款:(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二)标的;(三)数量;(四) 质量;(五)价款或者报酬;(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七)违约责 任;(八)解决争议的方法。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 同。标的物是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是合同成立的必要条件, 是一切合同的必备条款。没有标的,合同不能成立。 因此,选择 A 选项。
【拓展】B 项:《合同法》第 54 条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 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 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 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即可以撤销合同的情形包括:重大误解;显失公平; 欺诈胁迫;乘人之危。 注:2017 年 3 月 15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中华 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自 2017 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民法总则》第 147 条规定,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 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第 148 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 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 裁机构予以撤销。第 149 条规定,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 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 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第 150 条规定, 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 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第 151 条 规定,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 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 销。 由此可见,《民法总则》对可撤销行为的修订主要体现在:①修订了可撤 销民事法律行为的命名,去掉了“可变更”的说法。②将第三人欺诈和第 三人胁迫纳入可撤销的欺诈和胁迫制度。③对“乘人之危”及“显示公平” 情形的进行了合并,第 151 条前半部分为乘人之危,后半部分并入了“显 失公平”。当显失公平是由乘人之危引起时,应按乘人之危的规定予以救济;如果乘人之危没有引起合同权利义务显失公平,不需法律救济。 C 项:《合同法》第 52 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 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 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 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D 项:合同解除是指已成立生效的合同因发生法定的或当事人约定的情况, 或经当事人协商一致,使合同关系终止。
《合同法》第 93 条规定,当事人 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 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合同法》第 94 条规定,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 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 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 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 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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