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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押
(三)质权人的权利义务
1.质权人的主要权利
(1)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质权人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押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质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2)质权人有权收取质押财产的孳息,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这里的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3)质权人可以放弃质权。
(4)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出质,质权人放弃该质权的,其他担保人在质权人丧失优先受偿权益的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但其他担保人承诺仍然提供担保的除外。
2.质权人的主要义务
(1)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擅自使用、处分质押财产、给出质人造成损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2)质权人负有妥善保管质押财产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质权人的行为可能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出质人可以要求质权人将质押财产提存,或者要求提前清偿债务并返还质押财产。
(4)因不能归责于质权人的事由可能使质押财产毁损或者价值明显减少,足以危害质权人权利的,质权人有权要求出质人提供相应的担保;出质人不提供的,质权人可以拍卖、变卖质押财产,并与出质人通过协议将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5)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转质,造成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向出质人承担赔偿责任。
(6)债务人履行债务或者出质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的,质权人应当返还质押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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