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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机关
(一)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公司的权力机构
股东(大)会由全体股东组成,在有限责任公司称为股东会,在股份有限公司称为股东大会。股东会与股东大会的职权: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投资计划;2审批公司的四个方案--年售财务预/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弥补亏损方案:3对增减资、发行债券做出决议,4选举更换非职董事、监事并决定其报酬,并审批董事会、监事会的报告5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变更公司形式等重大事项做出决议。
1.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会议制度
(1)会议形式。股东会做出决议原则上采取会议形式,如果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
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做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2)会议种类。会议种类包括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依照公司章程规定按时召开。临时会议,提议召开的主体有: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的董事;监事(会)。
(3)召集与主持。不设董事会的,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设董事会的,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履行或不能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履行或不能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董事会或执行董事不履行或不能履行职务的,由监事(会)召集与主持;监事(会)不召集与主持的,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与主持。
(4)表决规则。任意的资本多数制原则上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章程有其他规定的按照章程规定;普通决议采取相对多数决议,即经代表1/2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2.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会议制度
(1)会议种类。年会--每年1次。临时会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2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规定人数的2/3时;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1/3时;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董事会认为必要时;监事会提议召开时;其他。
(2)召集和主持。基本同有限责任公司;但特别要求召集和主持会议的股东必须连续90 日以上持股
(3)会议通知与公告。应当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20日前通知各股东;临时的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前通知各股东;发现无记名股票的,应当于会议召开30日前公告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
(4)临时提案。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5)无记名票持有人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应当于会议召开5日前至股东大会闭会时股票交存于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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