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福建华图问答库返回                                                                                                                2022-10-18 14:49:56

问:

人民警察职务序列介绍

答:

  根据 《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 第 11 条, 公安机关履行警务指挥职责的人民警察实行警官职务序列。

  公安机关领导成员和内设综合管理机构警官职务由高至低为: 省部级正职、 省部级副职、 厅局级正职、 厅局级副职、 县处级正职、 县处级副职、 乡科级正职、 乡科级副职。

  公安机关内设执法勤务机构警官职务由高至低为: 总队长、 副总队长、支队长、 副支队长、 大队长、 副大队长、 中队长、 副中队长。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派出机构、 内设执法勤务机构和不设区的市、 县、 自治县公安局根据工作需要, 可以设置主管政治工作的政治委员、教导员、 指导员等警官职务。

  根据 《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 第 12 条, 公安机关履行警务执行职责的人民警察实行警员职务序列。 公安机关及其内设综合管理机构警员职务由高至低为: 巡视员、 副巡视员、 调研员、 副调研员、 主任科员、 副主任科员、科员、 办事员。

  公安机关内设执法勤务机构警员职务由高至低为: 一级警长、 二级警长、三级警长、 四级警长、 一级警员、 二级警员、 三级警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