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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分校

莆人规[2009]42号

各县区人事局、市直各部门:

  各单位在执行市委办《莆田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试行)》(莆委办[2008]66号)时,遇到一些具体问题。现明确如下:

  一、管理九级、十级职员必须具备大专以上文化程度。首次聘任时,管理岗位有空缺,允许原工勤身份的人员竞聘十级职员岗位;若直接竞聘九级职员的,须从事管理工作满三年以上。

  二、专业技术三、五、六、八、九、十一级岗位,须分别在四、六、七、九、十、十二级岗位上工作满1年以上或在对应的高、中、初级岗位工作满2年以上。首次聘任时,取得相应专业高、中、初级职称资格满2年,可以对应参加专技三、六、九、十一级岗位竞聘;取得相应专业高、中级职称资格满3年,可以对应参加专技五、八级岗位竞聘。

  三、单位较小的,专业技术高、中级分别只设置1个岗位的,首次聘任时,具备相应等级职称资格的人员,低于岗位设置聘任条件的,经我局批准,可以低聘;高于岗位设置聘任条件的,按现核准的岗位设置等级聘任。

  四、对享受教、护龄津贴的岗位,予以单列设置,实行总量控制。由用人单位提出方案,主管部门审核,报我局审批。

  五、以专技为主体岗位的事业单位,管理岗位的设置应本着精简的原则,保证专技岗位占单位编制总量的70%以上;其内设管理岗位由各单位提出,主管部门审核,报我局核准。

  各行政主管部门要尽快将以上解释向所属单位传达并照此执行。如发现问题,请及时反馈。

莆田市人事局

二00九年六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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