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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行政处罚中责令改正的适用是什么?
答:行政处罚中责令改正的适用是:
(1)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2)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四)违反行政处罚法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9、一事不再罚内容是什么?
答:一事不再罚是指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同一种类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10.依法可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是什么?
答:依法可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有:(1)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2)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3)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11、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是什么?
答: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有:(1)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2)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a、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b、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c.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d.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12、行政处罚的时效是什么?
答:行政处罚的时效为2年,即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违法行为期限的确认: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13、行政机关告知义务的履行是怎样的?
答:行政机关告知义务的履行是指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其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所享有的权利。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时,应当告知当事人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14、当事人陈述申辩权是什么?
答:陈述申辩权是指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前,当事人享有的陈述和申辩的权利,是当事人普遍享有的权利,并且不论是在简易程序、一般程序、听证程序中,当事人均享有陈述申辩权,即当事人可以作出与行政机关认定的事实不一致的陈述,可以提供对其有利的证据材料,可以指出行政机关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及规章条文的错误等,为自己进行充分的辩解。当事人行使陈述申辩权,其目的是为了消除行政处罚决定可能对当事人造成的不公平、不公正。
行政机关必须告知当事人享有这些权利,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的申辩而加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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