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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十四、书记员如何记录听证内容
答:书记员应当将听证的全部活动记入《听证笔录》。《听证笔录》应当经听证参加人审核无误或者补正后,由听证参加人当场签名或者盖章。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由听证主持人记明情况,在听证笔录中予以载明。
五十五、听证主持人应当在听证结束后几日内写出《听证报告书》
答:听证主持人应当在听证结束后5日内写出《听证报告书》并签名,连同《听证笔录》一并上报本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
五十六、交通行政执法机关对当事人作出罚款处罚的,应当如何缴纳罚款
答: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没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办案人员当场收缴罚款:1、当场处以二十元以下罚款的;2、对公民处以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3、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以及其他原因,当事人向指定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的。
办案人员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当出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
五十七、办案人员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如何上交
答:办案人员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收缴罚款之日起2日内交至其所在交通行政执法机关,交通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在2日内将罚款缴付指定银行。
五十八、当事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交通行政执法机关如何依法加处罚款
答:可以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五十九、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分期或者延期缴纳罚款的,如何申请、执行
答:当事人应当填写《分期(延期)缴纳罚款申请书》。经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批准后,由办案人员以本交通行政执法机关的名义,向当事人送达《同意分期(延期)缴纳罚款通知书》或《不予分期(延期)缴纳罚款通知书》。
六十、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交通行政执法机关应如何处理
答:交通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制发《行政强制执行申请书》,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六十二、行政处罚案件执行完毕后,如何立卷归档
答:办案人员应当填写《处罚结案报告》,并将全部案件材料立卷归档,由交通行政执法机关的档案管理机构统一登记保存。
六十三、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交通行政执法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申诉或检举的,由何机构受理和审查
答: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诉或检举,由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内设机构受理和审查。
六十四、行政处罚有哪些情形的,应当予以改正
答: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经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同意后予以改正: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2、适用依据错误的;3、违反法定程序的;4、超越或滥用职权的;5、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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