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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批复
(一)批复的特点
批复个显著特点就是有针对性。
它总是针对下级机关、单位呈报的请示被动行文。上级决不会主动发出批复,总是下级有请示,上级才有批复。
批复内容总是针对下级来文的请示事项作出答复的。批复事项紧扣请示事项明确作答,不能答非所问,复非所求,节外生枝。
批复的主送对象一般就是请示的发文单位,有时甚至标题就体现出针对性而与其他公文不同。例如《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外合资企业北京中燕有限公司不享受“内资”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问题对北京市税务局的批复》,标题中就写明了受文机关。
(二)批复的写法
批复的结构和写法都比较稳定。
例如:
国务院关于同意四川省撤销温江县设立成都市温江区的批复
四川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撤销温江县设置温江区的请示》(川府〔2001〕75号)收悉。同意撤销温江县,设立成都市温江区,以原温江县的行政区域为温江区的行政区域。区人民政府驻柳城镇。
温江区的各类机构要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置,所需经费和人员编制由你省自行解决。
国务院
二○○二年四月十四日
1.标题除按公文标题的通常写法外,还可把主送机关、单位写进标题。如前面提到的例子。
2.主送机关一般就是呈报请示来文的发文机关。
3.正文包括批复对象、批复事项和批复结语三部分。
(1)批复对象指批复所针对的请示事项。必须在正文开头引述来文的标题、文号,有的还极其简要地直接引述来文所请示的事项。引述应十分简练,一般都用一句话说清楚。
(2)批复事项是批复的主要部分,它要针对请示事项给予明确答复或具体指示。批复内容应一文一事。对一下级请示事项的答复,应态度鲜明,观点明确,语言简洁明了,不能模棱两可,含糊其辞,使下级无所适从。
(3)批复结语一般在正文末尾写上“特此批复”并加上句号。若紧缩写为“此复”,也要加卜句号。少数批复也在结语部分简要提出执行要求。
正文视内容多少,可分别采用篇段合一式、三段式(三部分各一段)、两段式(省去结语部分)或总分条文式结构。
4.落款注明发文机关、成文日期。
七、函
(一)函的用途
函的应用范围比较厂一泛,加之行文比较自由,印发方便,传递灵活,使用简便,因而使用频率亦较高。它可具体用于以下几个方面。
1.平级机关或不相隶属的机关单位之间的公务联系、往来;
2. 向无上下级隶属关系的业务主管部门请示批准有关事项;
3.业务主管部门向无上下级隶属关系的机关单位答复审批事项;
4.机关单位对个人的公务联系,如答复群众来信之类;
5.上卜级机关之间涉及一些事务性的具体事项的联系、询问答复。
(二)函的分类
1.按照内容和用途,函可以分为以下几类。
(1)商洽函指用于平行机关单位之间和不相隶属机关单位之间商洽工作、联系有关事宜的函。例如商调干部、联系参观学习、查询或了解有关人和事、洽谈业务工作等。
(2)请批函指向平级的或不相隶属的业务主管部门制发的请求批准函,和业务主管部门向平级的或不相隶属的机关单位制发的审批函。有关机关、单位涉及部门业务工作,需向平级的或不相隶属的业务主管部门(例如人事局、财政局、税务局等等)请求批准,但又因互相之间不是上下级的隶属关系而不宜用请示行文,就应用函。同理,有关主管部门向平级的或不相隶属的机关单位批准、批复某些业务事项(例如干部录用、调动、经费拨付、税收减免等等),因无上下级的隶属关系而不宜用批复行文,也就应用复函了。但在实际工作中,这类函常常误用为请示、报告、批复,这是应该格外注意的。
(3)询问答复函指用于上下级机关之间互相询问答复处理有关具体问题的函。上下级机关之间问答某个具体问题,联系、告知或处理某项具体工作,而又不宜采用指示、通知、批复、报告、请示等文种时,则可使用函。
2.按照文面规格,函还可以分为公函和便函。公函的格式较为正规,它按信函式公文(函件)格式印制。便函的内容多涉及事务性的具体事项,格式更为灵活、简便,写法较自由,可不写标题、不编文号。便函也常不列入正式文件处理。不少机关单位有专门的便函用纸或者便函本。
3.按照行文方向,函又可分为去函和复函。去函也叫来函,即是主动发出的函。复函则是回答来函、来文所提出的问题或事情,被动发出的函件。
请求批准函如:
四川省国家安全厅关于请求批准录用1996年大中专毕业生的函
省人事厅:
根据《中共四川省委组织部、四川省人事厅关于1996年省级机关录用应届高校、中专校优秀毕业生的通知》(川人〔1996〕XX号)规定,我们对拟录用到我厅机关工作的大中专毕业生按规定程序进行了统一考试、面试、体检、政审。经厅党组研究,拟录用大中专毕业生24名。现将有关录用审批材料报上,请审批。
附件:录用审批材料24份
四川省国家安全厅
一九九六年三月二十五日
审批函例文: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同意成都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评估管理暂行规定的函
成都币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报请制定城市房屋拆迁补偿评估办法的请示》(成府发〔2001〕222号)收悉。经省政府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货币补偿的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鉴于目前制定适用全省城市房屋拆迁补偿评估规定的条件尚不成熟,省政府原则同意成都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需要先行制定有关规定。
二、成都市人民政府制定城市房屋拆迁补偿评估规定时,应认真考虑和吸收省级有关部门提出的修改意见(修改稿附后),以利于与今后省政府制定的规定相衔接。同时,省人民政府的规定制定并发布后,成都市人民政府的规定内容如果与其有抵触或不一致的,应按省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
附件:成都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评估管理暂行规定(修改稿)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章)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附件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