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福建人事考试网提供2013年福建事业单位法律常识练习题22,福建事业单位考试交流群:225436165福建事业单位微信公众号(fjsyzk),福建事业单位培训咨询电话:0591-87896332,微信咨询请扫描下方二维码:
答案及解析
1、C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第2项的规定,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的.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甲酒厂生产的“太岁康”高粱酒,在本省市场上颇有名气以后,乙酒厂才推出其酒瓶形状和瓶贴标签的图样、色彩与“太岁康”几近一致的产品。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第2项的规定,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的.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2、B。根据宪法第116条,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即审批权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
3、D。根据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享有人事任免权、法律监督权、立法权,并未提到司法权,应选D选项。
4、C。本题考动物致损的民事责任、混合过错。动物致人损害属于特殊侵权,免责事由是受害人的过错或者第三人的过错。关键问题是在本题中是否属于受害人过错造成损害。对于这种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必须是由于受害人的原因导致动物发起攻击。在本题中,乙并无挑逗甲的动物及其他行为,因此,不能认为是由于受害人过错引起的,所以,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仍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是由于甲事先告知了乙一些情况,可以认定乙对结果发生也有一定的过错,应当按《民法通则》第131条规定处理,属于混合过错的情形。
5、D。赠与合同是诺成合同,并且公益赠与不允许任意撤销。因此选择D项。《合同法》第186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赠与合同是诺成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根据《合同法》第188条:“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的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要求交付。” 第186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D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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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Ari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