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福建公务员考试网提供2014年银行系统招聘考试《综合知识》冲刺试题及答案,2014年银行招考交流群 106709542福建金融考试微信公众号(fjhtjr666),福建金融银行培训咨询电话:0591-87896332;88780197, 微信咨询请扫描上方二维码:
(三)张、王、李、赵四人为某厂职工,从2006年起四被告携带工具到电厂盗割高压线,其中一次盗割的是尚未交付使用的高压线,另外三次盗割的是已经交付使用的高压线。在共同犯罪中,赵某参与盗割尚未使用的高压线一次,被告王、张、李各参与盗割已经交付使用的高压线三次。上述被告人每次作案后,由赵先将高压线藏在家中,然后再开车将赃物运走卖掉,赃款被共同挥霍。
1.张某构成何种犯罪?( )
A.盗窃罪
B.破坏电力设备罪
C.渎职罪
D.窝赃罪
答案:AB
解析: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盗割尚未交付的高压线侵害的是他人的财产权,构成盗窃罪。而盗割已经交付使用的高压线,侵害的是用电安全,因此构成破坏电力设备罪。张、王、李、赵四人因为是共同犯罪,所以即使没有直接参与实施盗割电线的行为,也构成相应的犯罪。因此张某构成盗窃罪和破坏电力设备罪。
2.赵某构成何种犯罪?( )
A.盗窃罪
B.破坏电力设备罪
C.窝赃罪
D.销赃罪
答案:AB
解析:赵某与张、王、李构成共同犯罪,由上题可知,赵某构成盗窃罪和破坏电力设备罪。而赵某的窝赃及销赃行为,只是为了达到上述两类犯罪目的的手段行为,因此只是构成盗窃罪和破坏电力设备罪的一部分,不单独构成犯罪,因此C、D项应予排除。本题答案选AB。
(四)王某,16岁;毛某,15岁;卞某,14岁。三人均是我国南方某地区的在校中学生。2004年5月某日三人放学回家,路过一条山沟,突然发现一只小熊猫,三个人不顾一切地去追,不多时,便追上了熊猫。小熊猫用力反抗,于是三个人用石头、木棍一顿乱打,把熊猫打昏了,后用藤条将其捆起来,并用木棍往家里抬。由于熊猫被三人打昏,捆绑不得法,致使它在半路上就死了。三人将熊猫抬回家交给王某的父母,其父母将熊猫皮剥掉,将肉煮熟分食。
1.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捕杀熊猫的行为属于( )的行为。
A.破坏社会秩序
B.破坏国家财产
C.破坏集体财产
D.破坏自然资源
答案:D
解析:熊猫属于国家一类保护动物,属于国家极为珍贵的自然资源。《宪法》第9条第2款规定:“国家保障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保护珍贵的动物和植物。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自然资源。”因此,捕杀熊猫的行为属于破坏宪法所保护的自然资源的行为。因此本题正确答案为D。
(五)张某到保险公司商谈分别为其62岁的母亲甲和8岁的女儿张乙投保意外伤害险事宜。张某向保险公司详细询问了有关意外伤害保险的具体条件,也如实地回答了保险公司的询问。
1.在张某为其母亲甲投保的意外伤害保险中,依法可以确定谁为受益人?( )
A.以被保险人甲为受益人
B.以被保险人甲指定的张乙为受益人
C.以投保人张某为受益人,但须经甲同意
D.以投保人张某和被保险人甲共同指定的第三人为受益人
答案:ABCD
解析: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可以为受益人。《保险法》第39条规定:“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本案中,甲作为被保险人,张乙作为由被保险人指定的人,张某作为经甲同意同意的投保人,以及张某和甲共同指定的第三人,都可以作为该意外伤害保险的受益人,因此本题答案选AB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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