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福建人事考试网提供2014年福建事业单位考试法律常识练习题(6),福建事业单位考试交流群:182124100福建事业单位微信公众号(fjsyzk),福建事业单位培训咨询电话:0591-87896332,微信咨询请扫描下方二维码:
参考解析
1.D。解析:本案涉及债的产生原因,应当区别分析。刘某次拾到一袋面粉,是因运输粮车经过颠簸而落。是意外获利。因无法律上的依据而构成不当得利。而第二次拾到的两袋面粉,则是刘某的主观故意所为,侵害了他人的财产权,构成侵权行为。故本题应选D。本案涉及债的产生原因,应当区别分析。刘某次拾到一袋面粉,是因运输粮车经过颠簸而落。是意外获利。因无法律上的依据而构成不当得利。而第二次拾到的两袋面粉,则是刘某的主观故意所为,侵害了他人的财产权,构成侵权行为。故本题应选D。
2.C。解析:《宪法》第4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ABD项均符合宪法关于公民权利的规定,C项说的是“任何国家机关”不符合。
3.C。解析:依《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七章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七章之规定。特别行政区的对外事务权限包括:(1)参加与港澳特别行政区直接有关的外交谈判;(2)在经济、文化、体育等领域发展对外关系,签订和履行有关协议;(3)以适当形式参加有关的国际组织和国际会议;(4)对国际协议是否适用于特别行政区发表意见;(5)签发护照和其他旅行证件。有权实行出入境管制;(6)经中央协助或授权,与各国或各地区缔结互免签证协议;(7)可在外国设立官方或者半官方经济和贸易机构,报中央备案;(8)经中央批准,可允许外国在特别行政区设立领事机构或其他官方、半官方机构。本题中的A、B、D项分别对应上述的第(5)、(1)项权限,故不选。C选项并没有作出“初步决定的权限,故C应选。本题中的A、B、D项符合法律规定;C选项中,特别行政区有权对国际协议是否适用于特别行政区发表意见,但不能作出初步决定。故C应选。
4.D。解析: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2008考试录用公务员简章》规定,面试以结构化方式为主进行。故正确答案为D。
5.C。解析:A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对法官义务的规定,法官属于公务员;BD均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 公务员义务的规定;C项不属于公务员的义务,当选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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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Ari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