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华图福建华图教育同步福建省公务员考试录用网发布:2023年福建省试录用公务员报考指南(3)相关信息,更多关于福建省公务员考试资讯,公务员考试培训等欢迎关注福建华图教育微信公众号(微信搜索fjhuatu),福建公务员培训电话咨询:0591-87896332;微信咨询请扫描下方二维码:
第三章 考 录 规 则
一、报名
2023年1月9日(周一)9:00至1月13日(周五)17:00,报考者登录“福建省公务员考试录用网”(http://gwykl.fujian.gov.cn),进行注册、提交资料、上传照片。每个考生成功报考1个职位后,不得改报其它职位。
要求现场报名的职位,在上述报名时间期限内,应与招录单位联系,按照招录单位通知的要求进行现场报名;现场报名成功者不得再通过网络报名报考此次招考的其他职位。
注意:报考者应通过“闽政通APP”L4级身份认证,方可选择报考职位。通过资格审核的报考者,还应在1月30日(周一)9:00—2月1日(周三)24:00登录本人报名界面,进行笔试确认,方可取得考试资格。
二、网络报名阶段的资格审查
网络报名阶段(含现场报名)的资格审查(简称“初审”)工作主要由招录单位负责,部分设区市由公务员主管部门统一集中审查。需要对招考职位条件等相应信息进行咨询的,可直接与《招考职位表》对应的招录单位联系,咨询电话详见《招考职位表》中的“联系人与联系方式”。
(一)查询初审结果的时间
报考者可在报名成功次日起两个工作日后,登录福建省公务员考试录用网查询资格初审结果。
(二)初审不合格的主要情形
1. 报考者不符合职位的招考条件,如专业条件、基层工作经历等;
2. 报考者提交的个人信息不全,审核人员无法对报考者的基层工作经历、服务期、回避情形等情况进行判断,需要退回补充后再进行审核;
3. 报考者已上传的照片不合格,需要按规定的格式重新上传。
注意:若报考者所学专业不在《福建省机关事业单位招考专业指导目录(2023年)》中或认为本人专业与招考职位所设专业属于相近相似的,报名时可在报考界面的“备注栏”里填写本人所学专业主干课程名称,并按照招录单位要求提供学校教务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以供审核。
(三)申诉审核
报考者对“专业条件不符”的情形,可以进行申诉,由公务员主管部门认定。
申诉通道开放时间为:2023年1月11日上午9:00至1月16日下午17:00。
申诉审核仍未通过的,不能再报考该职位,可在报名时间截止前改报其他职位。
(四)申请“申诉”应注意的事项
申诉审核一般只针对“专业条件不符”的争议;
因个人信息不全没有通过初审的,可在个人信息补充完整后,点击“报考审核情况”进行申诉,此时仍由招录单位初审;
申诉理由应尽量简洁明了,不需要大段粘贴政策文件或专业目录原文。
三、职位的开考比例
(一)达不到开考比例的处理办法
职位招考人数与通过报考资格审查人数的比例要达到1:3。达不到1:3比例的,原则上不开考或等比例缩减招考人数。
取消开考的职位,其报考者可在规定时间内重新选择报考职位。个别职位招考人数较多,但总的报考比例不足1:3的,应等比例减少招考人数。
不开考和减少招考人数的职位由省公务员主管部门统一对外公布。
(二)不限开考比例的职位
23个脱贫县和37个原中央苏区县的乡镇职位以及属于急需紧缺专业的职位,可不设置开考比例,有报考者通过资格审查的即可开考。
1.脱贫县:永泰县;云霄县、诏安县、平和县;明溪县、清流县、宁化县、泰宁县、建宁县;长汀县、武平县、连城县;顺昌县、浦城县、光泽县、松溪县、政和县;霞浦县、古田县、屏南县、寿宁县、周宁县、柘荣县。
2.原中央苏区县:新罗区、永定区、上杭县、武平县、长汀县、连城县、漳平市;三元区、尤溪县、沙县区、将乐县、永安市、大田县、明溪县、清流县、宁化县、建宁县、泰宁县;延平区、顺昌县、邵武市、光泽县、武夷山市、浦城县、建阳区、建瓯市、松溪县、政和县;芗城区、平和县、诏安县、南靖县、龙海市、漳浦县、云霄县、华安县。
3.监狱、戒毒系统山区职位:设在南平、三明、龙岩、宁德的监狱、戒毒所职位。
4.急需紧缺专业的职位:设区市级以下“法官助理”“检察官助理”职位,政法机关“狱医”“法医”职位以及省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的职位。
四、公共科目笔试
(一)科目设置
A类(省市)笔试科目为《行政职业能力测验》、《申论(省市卷)》,A类(县乡)笔试科目为《行政职业能力测验》、《申论(县乡卷)》,A类(执法)笔试科目为《行政职业能力测验》、《申论(执法卷)》;
A类(执法)加考公安笔试科目为《行政职业能力测验》、《申论(执法卷)》、《公安基础知识》;
B类笔试科目为《行政职业能力测验》,B类加考公安笔试科目为《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公安基础知识》。
(二)考试内容
《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包括常识判断、言语理解与表达、判断推理、数量关系和资料分析。该测验全部为客观性试题。《申论》主要通过报考者对给定材料的分析、概括、提炼、加工,测查报考者阅读理解能力、综合分析能力、提出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以及文字表达能力。
考试范围和题型请参阅《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2023年度考试录用公务员公共科目考试大纲》。
(三)参加笔试的注意事项
1.必须带齐准考证、身份证,方可进入考场。进入考场时要服从工作人员的安排。
考试前遗失身份证的,可持公安部门出具的临时身份证参加考试。若持其他与报名时填报的法定证件类型不一致的证件,造成考生不能进入考场参加考试的,后果自负。
2.《行政职业能力测验》一律使用2B铅笔在答题卡上填涂作答。报考者自备橡皮、2B铅笔、黑色字迹的钢笔或签字笔。
3.严禁将各种电子、通信、计算、存储或其它有关设备带至座位。
4.考试开始30分钟后不得入场;考试期间不得提前退场。
5.不得将答题卡、试卷、草稿纸等带出考场。
6.遵守考场规则,若有违规违纪行为的,将按违规违纪行为处理办法进行处理。
7.报考者应在考试前一天熟悉考点地址和交通路线。
(四)成绩查询
2023年4月4日后,报考者可凭本人身份证号和准考证号,在福建省公务员考试录用网查询本人的公共科目笔试成绩。
(五)公共科目笔试成绩最低合格分数线倾斜政策
23个脱贫县招考职位在划定最低合格分数线时予以政策倾斜:永泰县;云霄县、诏安县、平和县;明溪县、清流县、宁化县、泰宁县、建宁县;长汀县、武平县、连城县;顺昌县、浦城县、光泽县、松溪县、政和县;霞浦县、古田县、屏南县、寿宁县、周宁县、柘荣县。
省(市)直机关直属单位在上述县的职位予以政策倾斜。
上述职位要求在本县的最低服务年限为5年(含试用期)。
五、专业科目考试
公安系统加考的笔试科目为《公安基础知识》,时间安排在:2月26日(周日)9:00—11:00。
需要加试其他专业科目的,具体安排及成绩计算规则由招录单位在福建省公务员考试录用网上另行公告。
六、选择笔试地点
通过网络报名的报考者,2月1日24:00前可自行选择笔试地点。除《公安基础知识》外,招录单位还有要求其他专业科目考试的,笔试地点只能选择“福州”。
注意:2月1日24:00后,报考者将无法修改笔试地点。
七、面试
(一)确定面试人选
参加面试的考生从笔试和专业科目考试成绩达到最低合格分数线的人员中产生。
无专业科目考试的职位按照公共科目笔试成绩从高到低、职位招考人数1:3的比例确定参加面试人选。
加考专业科目的职位,面试前需参加专业科目考试,进入专业科目考试的人选由招录单位在福建省公务员考试录用网上另行公告。
(二)面试通知
参加面试的考生名单和面试的时间、地点将按招录单位的隶属关系在福建省公务员考试录用网或各设区市相关网站上公布,并由招录单位另行通知。报考者也可电话咨询招录单位。
(三)面试前资格复查
面试前资格复查(简称“复查”)由招录单位或设区市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报考者应按照招录单位的要求,通过网络提交有关材料的扫描件、照片,申请资格复查,报考者提交的扫描件或照片应清晰可辨,一般不得进行后期处理。复查应注意以下事项:
1. 面试前资格复查时,若还未取得学历、学位证书或在2023年1月9日(含)前通过考试但未取得专业资格类证书的报考者,本人须书面承诺:若未能按规定取得报考职位要求的学历、学位证书或者专业资格类证书的,或是证书不能通过国家行政主管部门认证的,自愿放弃录用资格。
2.报考专门职位的,还应提供服务基层项目主管单位出具的书面证明材料;大学生退役士兵还应提供入伍通知书、退出现役证。
3.在职报考者须提供本人所在单位同意报考证明。确有实际困难的,经招录单位同意,可在考察时提供同意报考证明;公务员主管部门和招录单位也可根据工作需要,提出提供同意报考证明的时限要求。
(四)专业资格争议裁定
在严格复查的前提下,除非报考者提供虚假报考信息、骗取报考资格的或从事考录工作的人员失职渎职的,公务员主管部门及招录单位不再将“专业资格不符”作为面试之后该职位申请递补的理由。
(五)面试地点
报考省直机关及其直属单位、平潭综合实验区职位的,在福州市区面试;报考设区市职位的,在相应的设区市面试。
(六)面试成绩切线
面试成绩最低合格线为60分。参加面试人数少于或等于招考人数时,报考者的面试成绩应达到70分以上,方可进入体检、考察。
(七)面试资格递补
因故自行放弃面试资格的考生,应在规定时限内由招录单位确认,并及时报设区市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由此造成参加面试人员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可由设区市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在报考该职位且成绩达到合格线的报考者中,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参加面试人员。面试资格递补截止时间,最迟不得晚于全省统一规定的时限,超过该时限的不予递补。
专业科目考试、心理测评、体能测评、体检、考察、录用等环节递补参照面试的做法。
八、考试成绩的计算规则
(一)未加试专业科目的职位
考试总成绩按公共科目成绩和面试成绩各占50%的比例计算:
A类职位:总成绩=公共科目笔试成绩(《行政职业能力测验》+《申论》)/2×50%+面试成绩×50%;
B类职位:总成绩=公共科目笔试成绩《行政职业能力测验》×50%+面试成绩×50%。
(二)加试专业科目的职位
公安系统执法勤务A类职位:总成绩=公共科目笔试成绩(《行政职业能力测验》+《申论》)/2×35%+《公安基础知识》成绩×15%+面试成绩×50%;
公安系统执法勤务B类职位:总成绩=公共科目笔试成绩《行政职业能力测验》×35%+《公安基础知识》成绩×15%+面试成绩×50%。
有加考《公安基础知识》的公安系统其他职位总成绩计算方式按照公安系统执法勤务职位的执行。
需要加试其他专业科目的职位,成绩计算规则由招录单位在福建省公务员考试录用网上另行公告。
(三)考试总成绩相同的排序规则
对于考试成绩相同者,若招录单位还有可用编制,可按规定予以同时录用。若招录单位没有可用编制或招录单位不同意同时录用的,名次排列采取以下办法解决:
1.若2个以上报考者笔试、面试合计总成绩相同时,报考者名次按笔试成绩排列;
2.若笔试成绩又相同,按《行政职业能力测验》成绩排列;
3.若笔试、《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和面试的成绩都相同,报经省公务员主管部门同意后加试一场面试,报考者名次按加试的面试成绩排列。
有加试专业科目的职位,出现同分情形且无法增加录用计划的,应优先考虑专业测试成绩,再按上述原则排序。
九、心理测评和体能测评
(一)参加对象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职位面试合格的报考者,参加人民警察职业心理能力测评和体能测评。
法院、检察院司法警察和监狱、戒毒系统人民警察等职位面试合格的报考者,参加人民警察体能测评。
需要心理测评或体能测评的职位,面试合格的考生应全部按时参加,不得申请延期。规定时间内未参加心理测评或体能测评的取消录用或递补资格。
(二)心理测评
除国内安全保卫、技术侦察、反恐怖等涉密要害职位,将心理测评结果作为是否录用的重要依据外,其他职位心理测评结果仅作为辨识考生是否适合从警的重要参考。其他职位第一次心理测评不合格的考生可按规定进行第二次心理测评,第二次心理测评合格者也可视为合格;心理测评最多进行两次。
(三)体能测评
我省体能测评的组织工作,按照闽人发〔2011〕134号的有关规定执行,“10米×4往返跑”“纵跳摸高”当场测试不超过三次,“男子1000米跑”“女子800米跑”只允许当场测试一次。具体标准如下:
1.男子组
项目 |
标准 |
|
30岁(含)以下 |
31岁(含)以上 |
|
10米×4往返跑 |
≤13″1 |
≤13″4 |
1000米跑 |
≤4′25″ |
≤4′35″ |
纵跳摸高 |
≥265厘米 |
2. 女子组
项目 |
标准 |
|
30岁(含)以下 |
31岁(含)以上 |
|
10米×4往返跑 |
≤14″1 |
≤14″4 |
800米跑 |
≤4′20″ |
≤4′30″ |
纵跳摸高 |
≥230厘米 |
体能测评适用的年龄标准以报考者报名时的年龄为准。
注意:参加体能测评前,报考者的身体状况必须能够适应剧烈活动要求,否则取消体能测评资格、不予延期。
十、体检和考察
(一)确定体检和考察人选
根据招考人数、按1:1的比例,在考试合格的人员中,从高分到低分确定进入体检和考察人选。
未按时参加体检的,取消录用或递补资格。
(二)体检和考察的组织实施单位
省直机关的体检由招录单位负责组织实施;设区市级及以下招录单位的体检由设区市公务员主管部门会同各招录单位组织实施,平潭综合实验区的录用体检由平潭综合实验区有关主管部门会同招录单位组织实施;
考察一般由招录单位负责组织实施。
(三)体检的依据
体检按照《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有关内容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40号)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执行。
(四)执行特殊体检标准的职位
按照《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82号)规定,公安、监狱、戒毒系统的人民警察和法院、检察院的司法警察职位,以及应急等部门对身体条件有特殊要求的职位,还要对特定项目进行检查,并执行相应的标准。
特殊体检中未作规定的,按照人社部发〔2016〕140号规定的执行。
(五)体检机构
体检在省公务员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共同指定的医院进行。
(六)体检的复检申请
复检按照《关于进一步做好公务员考试录用体检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65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1.考生对非当日、非当场复检的体检项目结果有疑问时,可以在接到体检结论的7日内,向体检实施机关提交复检申请;
2.体检实施机关对体检结论有疑问的,在接到体检结论通知之日起7日内决定是否进行复检;
3.复检只能进行1次,体检结果以复检结论为准。
《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中的所有体检项目均不进行复检。
(七)怀孕期体检
女性报考者因怀孕不能进入体检的,招录单位应对其延期体检,并与报考者约定延缓体检的最长期限。
(八)考察
考察按照《公务员录用规定》、《公务员录用考察办法(试行)》和《关于做好公务员录用考察工作的通知》(国公局发〔2013〕2号)的规定执行。
考察人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确定为拟录用人员:
1.有公务员法第二十六条所列情形的;
2.有公务员法第五十九条所列行为的;
3.不具备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确定的报考资格条件或者不符合招考职位有关要求的;
4.因犯罪被单处罚金,或者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人民法院依法免予刑事处罚的;
5.受到诫勉、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务处分等影响期未满或者期满影响使用的;
6.被开除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团籍的;
7.被机关或者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辞退未满5年的;
8.高等教育期间受到开除学籍处分的;
9.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被认定有严重舞弊行为的;
10.政治素质、道德品行、社会责任感、为民服务意识和社会信用情况较差,以及其他不宜录用为公务员的情形。
人民警察职位考察按照《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政治考察工作办法》(公通字〔2020〕11号)执行,其中涉密要害职位拟录用人员还应符合相关政治考察规定。
十一、录用
(一)录用公示
拟录用人员名单应按照录用管理权限公布在福建省公务员考试录用网或相关网站上。公示内容包括招录机关名称、拟录用职位,拟录用人员姓名、性别、准考证号、所在工作单位或毕业院校,同时要公布监督电话,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二)录用资格递补
进入体检、考察的人员因体检、考察缺席或不合格而造成招考职位空缺的,招录单位可从报考该职位且面试成绩达到合格线的人员中按照考试总成绩从高到低确定递补人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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