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问:
● 答: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人才队伍建设的决策部署,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推动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考试加分工作规范化,为了充分体现对退役运动员、退役士兵所做贡献的肯定和激励,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现将笔试加分政策具体事项公告如下:
一、符合《福建省人事厅关于转发<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的通知》(闽人发〔2006〕10号)的笔试加分事项。
退役运动员、退役士兵参加事业单位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工作人员考试,享有笔试成绩加分待遇,加分不受笔试满分限制,具体加分标准如下:
1.曾获得世界体育三大比赛(奥运会、世锦赛、世界杯)第 2—6 名、亚洲体育三大比赛(亚运会、亚锦赛、亚洲杯)和全运会第 2、3 名、全国锦标赛、全国冠军赛冠军的运动员加 9 分;获得省运动会冠军、全国锦标赛、冠军赛第 2、3 名、亚洲体育三大比赛(亚运会、亚锦赛、亚洲杯)第4 至 6 名、全国年度最高级别比赛冠军的运动员加 7 分。
2.服役满 13 年以上的转业、复员士官加 8 分;服役满 9 年至 12 年的转业、复员士官加 6 分;服役满 6 年至 8 年的复员士官加 4 分;服役满 3年至 5 年的复员士官加 2 分;荣立二等功以上转业士官、退役士兵另加 3分;荣立三等功退役士兵另加 2 分; 获得优秀士官和优秀士兵荣誉称号的退役士兵另加 1 分;伤残士兵另加 3 分;对长期在边防、高原、海岛等艰苦地区以及从事飞行、舰艇工作的退役士兵除享受以上加分外,可再加 3分;入伍前是全日制普通大专以上毕业生(国家统招)的退役士兵,退役后除享受以上加分外,可再加 5 分。
3.对国家统招的全日制普通大专学历以上的大学生在学期间入伍、退役后继续完成学业的,在参加我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考试时,参照闽人发〔2006〕10 号文件规定,给予享有同样的笔试成绩加分待遇。
4.入伍前是全日制普通大专以上毕业生(国家统招)的退役士兵,退役后除享受以上加分外,可再加5分,不设时间限制。
二、符合《福建省公务员局 福建省人力资源开发办公室福建省“三支一扶”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参加“三支一扶”计划等服务基层项目高校毕业生有关就业政策的通知>》(闽人发〔2009〕221 号)的笔试加分项目。
参加服务基层项目服务期为两年及以上期满考核合格的高校毕业生报考省、设区市事业单位的,笔试总分加 3 分,报考县(市、区)、乡(镇)事业单位的,笔试总分加 5 分。参加服务基层项目服务期限为一年,期满考核合格的高校毕业生限报考县(市、区)、乡(镇)事业单位,笔试总分加 5 分。
三、以上各项加分可以累计,但最高不得超过 10 分。凡通过享受政策待遇,被聘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高校毕业生,不再享受报考事业单位加分和专门职位招考优惠政策。
四、除符合闽人发〔2006〕10 号、闽人发〔2009〕221 号两份文件外,各地各单位不得自行出台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笔试加分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