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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各类经营性金融机构
(一)政策性银行
1. 性质和特征。政策性银行是由政府出资创立、以贯彻国家产业政策和区域发展政策为目的、具有特殊的融资原则、不以盈利为目的的金融机构。业务开展受中国人民银行的指导和监督。
政策性银行与商业银行和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相比,有共性的一面,如严格审查贷款程序,贷款要求还本付息、周转使用等。但作为政策性金融机构也有其独特的特征,主要表现在:一是政策性银行的资本金基本由政府财政拨付;二是政策性银行经营主要考虑国家的整体利益即社会效益,不以盈利为目的,但考虑政策性银行经营资金来源的有偿性,其经营应力争保本微利;三是政策性银行有其特定的资金来源,主要依靠发行金融债券或向中央银行举债,一般不面向公众吸收存款;四是政策性银行有特定的业务领域,不与商业银行竞争。
2. 我国三家政策性银行的职能和作用。1994年,我国组建了三家政策性银行,即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均直属国务院领导。
(1)国家开发银行
国家开发银行于1994年3月正式成立,总行设在北京,下设总行营业部、27家国内分行和香港代表处。国家开发银行注册资本金为500亿元人民币,由国家财政全额拨付。
国家开发银行贯彻“既要支持经济建设,又要防范金融风险”的方针。主要任务是: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宏观经济政策、产业政策、区域发展政策,筹集和引导境内外资金,重点向国家基础设施、基础产业和支柱产业项目以及重大技术改造和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发放贷款;从资金来源上对固定资产投资总量和结构进行控制和调节。
国家开发银行按照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和开发银行信贷原则独立评审贷款项目、发放贷款。其资金主要以市场方式向国内外发行金融债券筹集,资金运用领域主要包括:制约经济发展的“瓶颈”项目;直接关系增强综合国力的支柱产业中的重大项目;重大高新技术在经济领域应用的项目;跨地区的重大政策性项目等。
国家开发银行的贷款分为两部分。一是软贷款,即国家开发银行注册资本金的运用。其主要按项目配股需要贷给国家控股公司和中央企业集团,由其对企业参股、控股。二是硬贷款,即国家开发银行借入资金的运用。国家开发银行在项目总体资金配置的基础上,将借入资金直接贷给项目,到期收回本息。目前国家开发银行的贷款主要是硬贷款。
(2)中国进出口银行
中国进出口银行于1994年4月正式成立,总行设在北京,境内设有9家代表处,境外设有2家代表处。中国进出口银行注册资本金为33.8亿元,国家财政全额拨付。
中国进出口银行实行自主、保本经营和企业化管理的经营方针。主要任务是: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和外贸政策,为扩大我国机电产品和成套设备等资本性货物出口提供政策性金融支持。
中国进出口银行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外贸政策、产业政策和自行制定的有关制度,独立评审贷款项目。其资金来源主要在允许的前提下,通过市场向国内外发行金融债券筹集,业务范围主要是为成套设备、技术服务、船舶、单机、工程承包、其他机电产品和非机电高新技术的出口提供卖方信贷和买方信贷。同时,该行还承办中国政府的援外贷款及外国政府的转贷款业务。
(3)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于1994年4月正式成立,总行设在北京,国内设有2276家分支机构。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注册资本金为200亿元人民币,国家财政全额拨付。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实行独立核算,自主、保本经营,企业化管理的经营方针。主要任务是: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以国家信用为基础,筹集农业政策性信贷资金,承担国家规定的农业政策性金融业务,代理财政性支农资金的拨付。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实行“库贷挂钩、钱随粮走,购贷销还、封闭运行”的信贷原则。即发放的贷款额要与收购库存值相一致,销售收入中所含贷款本息要全部收回,防止收购资金被挤占挪用,保证收购资金及时、足额供应,保护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促进粮棉油生产和粮食购、销、调、存等方面工作的顺利开展。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的资金主要来源于中央银行的再贷款。其业务范围主要是向承担粮棉油收储任务的国有粮食收储企业和供销社棉花收储企业提供粮棉油收购、储备和调销贷款。此外,还办理中央和省级政府财政支农资金的代理拨付,为各级政府设立的粮食风险基金设立专户并代理拨付。
(二)商业银行
1. 性质和特征
商业银行是以经营存、贷款和金融服务为主要业务,以盈利为经营目标的金融企业。
与其他金融机构相比,吸收活期存款,创造信用货币,是商业银行明显的特征。正是这一点,使商业银行具有特殊的职能,它们的活期存款构成货币供给或交换媒介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信用扩张的重要源泉。因此,通常人们又称商业银行为存款货币银行。
我国商业银行除具备商业银行的一般特征之外,还有以下几个特点和要求。
(1)在所有制结构上,以国家独资或控股的国有商业银行为主体,同时发展一定数量的股份制商业银行。
(2)在现阶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以下简称《商业银行法》)的规定,商业银行不得在境内从事信托投资和股票业务,不得对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不得投资于非自用不动产。
(3)实行稳健经营的方针,在严格执行金融法规和国家产业政策,保证资产安全性和流动性的前提下,通过增收节支,争取好的盈利水平,为国家增加积累,壮大自身经营实力。
(4)商业银行依法开展业务,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5)实行风险管理,包括资产负债比例管理。商业银行必须遵守《商业银行法》和中央银行有关风险管理的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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