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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质权的概念
质权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凭证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或权利作为该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质权人享有的优先受偿权。
质权包括动产质权和权利质权。
二、动产质权
1. 动产质权的概念
动产质权,是以动产为标的的物的质权。
2. 动产质权的设立(质押合同+交付)
动产质权的设立,一般要经过两个阶段。首先是双方当事人要订立书面的质押合同。然后出质人交付标的物,质权设立成功。
①交付是质权的成立要件,但不是质押合同生效的要件。不交付标的物的,质权不成立,但是不影响质押合同的效力。
②交付的标的物与合同约定不一致的以实际交付的为准。
3. 动产质权当事人的权利
(1)出质人的权利和义务
①质物处分权。这种“处分”仅指法律上的处分,而非事实上的处分,并且不能影响质权人的权利。②保全质物的权利。在质权法律关系存续期间,在质物出现毁损、灭失危险时,出质人得依法采取一
定措施以维护质物安全。
出质人的主要义务是,不得妨害质权人享有并行使对质物的权利。
(2)质权人的权利和义务
质权人的权利主要有:①对质物的占有和留置权。在质权设定后,质权人有权占有出质人出质的财产。在主债务没有被清偿前,质权人有权留置质物。②质物孳息的收取权。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质权人有权收取质物所生之孳息,包括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③质物的转质权。转质指质权人为了担保自己的或者他人的债务,将质物向第三人再度设定新的质权。④质物变价权,又称预行拍卖权。在质权存续期间,如果质物有损害或者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危害质权人权利的,质权人可以要求出质人提供相应的担保。⑤质权的实行权与优先受偿权。
质权人的义务主要有:①妥善保管质物。因保管不善致使质物灭失或者毁损的,应承担赔偿责任。②适时行使质权的义务。③返还质物或多余款项的义务。
三、权利质权
1. 权利质权的概念
以可转让的权利为标的物的质权
2. 权利质权的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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