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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概念与特征
1. 合同的概念
《民法通则》第85条规定:“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
根据《合同法》第2条的规定:“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2. 合同的特征
(1)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
(2)合同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
(3)合同是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协议
(二)合同的分类
1. 单务合同与双务合同:依双方当事人是否互负义务,合同可分为单务合同和双务合同。
2. 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以法律是否设有规范并赋予一个特定名称为标准,合同分为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
3. 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根据合同的成立是否需要交付标的物,可将合同分为诺成合同和实践合同。
4. 要式合同和不要式合同:以合同的成立是否须采取一定的形式为标准,合同可分为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
5. 主合同与从合同:根据合同相互问的主从关系,可将合同分为主合同与从合同。
二、合同的订立
(一)合同订立的一般程序
《合同法》第13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
要约,是指订约人一方以订立合同为目的,向对方所作出的意思表示。
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1. 合同成立的时间
(1)一般规定
《合同法》第25条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据此,合同于承诺生效时成立。
(2)合同书形式的合同成立时间
《合同法》第32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但并未签字盖章,意味着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未能后达成一致,因而一般不能认为合同成立。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不在同一时间的,后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
2. 合同成立的地点
(1)一般规定
《合同法》第34条规定,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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