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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抵押权的概念与特征
抵押权是对于债务人或第三人不移转占有而供担保的不动产及其他财产,优先清偿其债权的权利。抵押权具有以下的法律特征:
1、抵押权是抵押权人直接对物享有的权利,可以对抗物的所有人及第三人;
2、抵押权的标的物是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担保的不动产及其他财产;
3、抵押权不移转标的物占有;
4、抵押权是就抵押物优先受偿的权利。
二、抵押权的设立
1. 抵押权的标的
《物权法》第180条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二)建设用地使用权;(三)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六)交通运输工具;(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下列财产不得抵押:(1)土地所有权;(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有特别规定的除外;(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有争议的财产;(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6)依法不能抵押的其他财产。
2. 抵押合同
设立抵押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
抵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1)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2)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3)抵押财产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所在地、所有权归属或者使用权归属;(4)担保的范围。
3. 抵押登记
抵押登记是指经当事人的申请,登记机关依法在登记簿上就抵押物上设定的抵押权的事实状态予以记载的行为。根据抵押财产的性质,抵押登记的效力分为成立要件和对抗要件。
(1)登记成立要件-- 不动产
登记成立要件是指抵押权的设立必须进行登记,否则,抵押权不成立。根据物权变动效果与其原因区分的原则,未进行抵押权登记的,只是导致抵押权不成立,并不影响抵押合同的效力。
(2)登记对抗要件-- 动产
按《物权法》的规定,登记对抗要件是指抵押权的设立如果未进行登记的,抵押权成立,但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三、抵押权当事人的权利
1. 抵押权人的权利
(1)保全请求权
根据《物权法》第193条的规定,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停止其行为。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恢复抵押财产的价值,或者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应的担保。抵押人不恢复抵押财产的价值也不提供担保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提前清偿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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