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福建公务员考试网提供2014年银行招聘考试法律知识点四,2014年银行招考交流群:106709542福建金融考试微信公众号(fjhtjr666),福建金融银行培训咨询电话:0591-87896332;88780197, 微信咨询请扫描上方二维码:
(2)孳息收取权
根据《物权法》第197条的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致使抵押财产被人民法院依法扣押的,自扣押之日起抵押权人有权收取该抵押财产的天然孳息或者法定孳息,但抵押权人未通知应当清偿法定孳息的义务人的除外。前款规定的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2. 抵押人的权利
(1)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
抵押人在其财产上设定抵押后,由于抵押物并没有转移占有,因此,抵押人仍享有对抵押物进行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2)处分权
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
四、抵押权的实现
1. 抵押权实现的条件
抵押权实现,是指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人未履行债务,通过依法处理抵押财产而使债权获得清偿。抵押权实现在本质上是抵押权人的权利而非义务。
债务履行届满,债权未受清偿的,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通过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抵押权实现的条件是:(1)抵押权有效存在;(2)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3)抵押权的实行未受到法律上的特别限制。
2. 抵押权实现的方法
依照《物权法》第l95条的规定,抵押权实现的具体方法包括:对抵押财产进行折价、拍卖或变卖等三种方式。
3. 抵押权实现的顺位
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设定抵押,抵押权人放弃该抵押权、抵押权顺位或者变更抵押权的,其他担保人在抵押权人丧失优先受偿权益的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但其他担保人承诺仍然提供担保的除外。
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
(1)抵押权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2)抵押权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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