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儿园、小学和初级中学教师资格,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高级中学(含相同层次,下同)教师资格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后,报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认定。省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按以下程序受理和认定教师资格:
1、组织宣传国家教师资格认定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公布教师资格认定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宣传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具体工作程序,公示受理申请的时间与地点、需要提供的证件与材料等。
2、受理申请人的申请,验收证件及有关材料。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受理个人的申请,验收证件及有关材料。如材料不齐备,应当一次性告之如期完备。
高等学校相关部门将本校2009年应届毕业生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材料,分类汇总后统一提供给学校户籍所在地相应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如证件或材料不齐备,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应当一次性告之学校如期完备。
3、组织教育学和教育心理学考试。教师资格认定机构组织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且不符合免修条件的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人员补修教育学和心理学课程,参加2009年4月12日省教育厅组织的考试,每科考试满分为100分,达到60分为合格,考试结束后30个工作日内在江西教育网公布考试成绩,考试成绩合格颁发单科合格证书。
4、组织普通话测试和体检。教师资格认定机构组织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进行普通话水平测试;组织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人员到规定的医院进行体检,体检合格证明材料当年申请认定教师资格有效。
5、组织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测试。各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按照《江西省教师资格审查委员会组织办法》(赣教人字[2002]5号)的规定,成立相应的教师资格审查委员会,对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人员进行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测试。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测试的规定和要求,仍按省教育厅《关于2003年全省申报认定教师资格人员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测试有关问题的通知》(赣教人字[2003]35号)执行。
6、上网认定,颁发证书。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审查申请人认定教师资格的申请材料,确认申请者是否符合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条件,对符合教师资格认定条件者,上网认定,并将认定结果在30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有条件的地方要通过报刊、电台、网络等媒体向社会公布。教师资格证书向通过教师资格认定的人员免费颁发,《教师资格证书》和《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必须加盖相应的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公章、钢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