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法规》历年考点精选(8)!福建华图医疗卫生微信公众号(fjhtyl),福建医疗卫生培训咨询电话:0591-87896332;88780197,微信咨询请扫描下方二维码:
106.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运输证明》有效期为1年(不跨年度)。
107. 未经指定的药品经营企业不得购销注射用A型肉毒毒素;生产经营企业不得向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单位销售注射用A型肉毒毒素;药品零售企业不得经营注射用A型肉毒毒素。
108. 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品种目录:麦角XX、XX麻黄。
109. 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的验收、检查、保管、销售和出入库登记记录应当保存至超过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有效期2年。
110. 疫苗流通管理:不允许批发企业经营疫苗。
111. 第二类疫苗由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组织在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集中采购,由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向疫苗生产企业采购后供应给本行政区域的接种单位。
112. 非处方药和注射剂应当列出全部辅料名称。
113. 药品标签中的有效期应当按照年、月、日的顺序标注,年份用四位数字表示,月、日各用两位数表示。
114. 药品质量监督检验分为抽查检验、注册检验、指定检验和复验等类型。
115. 必须经过指定药品检验机构检验的药品:①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生物制品;②首次在中国销售的药品。
116.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以及戒毒治疗的药品、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军队特需药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依法明令停止或者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的药品,批准试生产的药品不得发布广告。
117. 药品广告中必须标明药品的通用名称、忠告语、药品广告批准文号、药品生产批准文号。
118. 异地发布药品广告在发布前应当到发布地药品广告审査机关办理备案。
119. 互联网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显著标明“广告”,使消费者能够辨明其为广告。
120. 篡改经批准的药品广告内容进行虚假宣传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立即停止该药品广告的发布,撤销该品种药品广告批准文号,1年内不受理该品种的广告审批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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