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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真题再现
1.C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七条规定,教师享有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培训的权利。
2.B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八条规定,教师应当履行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的义务。
3.学生
4.考核
5.ABCD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对教师的政治思想、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成绩进行考核。教育行政部门对教师的考核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一、单选题
1.B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三条规定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
2.D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七条规定,教师享有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有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的权利。
3.D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四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教师的思想政治教育和业务培训,改善教师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
4.A《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十三条规定,中小学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
5.C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十一条规定,取得高级中学教师资格和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中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师范本科或者其他大学本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6.B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地方人民政府对违反本法规定,拖欠教师工资或者侵犯教师其他合法权益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
7.D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十七条规定,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应当逐步实行教师聘任制。
8.A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教师考核结果是受聘任教、晋升工资、实施奖惩的依据。
9.C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或高于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并逐步提高。
10.C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社会力量所办学校的教师的待遇,由举办者自行确定并予以保障。
11.C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侮辱、殴打教师的,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行政处罚;造成损害的,责令赔偿损失;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2.C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十三条规定,取得教师资格的人员首次任教时,应当有试用期。
13.B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中小学教师和职业学校教师享受教龄津贴和其他津贴,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14.A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七条规定,教师享有下列权利:
(一)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二)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三)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德和学业成绩;
(四)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
(五)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六)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15.A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七条规定,教师享有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的权利。
16.B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对依法提出申诉、控告、检举的教师进行打击报复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给予行政处分。
17.D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三条规定,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
18.A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教师的医疗同当地国家公务员享受同等的待遇;定期对教师进行身体健康,并因地制宜安排教师进行休养。
19.B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十四条完全,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能取得教师资格。
20.A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本法自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21.C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教师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的三十日内,作出处理。
22.B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
(一)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
(二)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
(三)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教师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所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3.D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七条规定,教师享有下列权利:
(一)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二)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三)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四)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
(五)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六)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24.A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十四条规定,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能取得教师资格;已经取得教师资格的,丧失教师资格。
25.B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十一条 取得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的相应学历
(一)取得幼儿园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幼儿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二)取得小学教师资格,应当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三)取得初级中学教师、初级职业学校文化、专业课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师范专科学校或者其他大学专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四)取得高级中学教师资格和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中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师范院校本科或者其他大学本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取得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和职业高中学生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的学历,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
(五)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研究生或者大学本科毕业学历;
(六)取得成人教育教师资格,应当按照成人教育的层次、类别,分别具备高等、中等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不具备本法规定的教师资格学历的公民,申请获取教师资格,必须通过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制度由国务院规定。
二、填空题
1.解聘
2.业务
3.重大贡献
4.图书
5.工作成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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