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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公务员转任规定-第三章转任程序和要求

答:


  第十一条 同一机关内部开展公务员转任的,一般由本机关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确定转任职位及相关资格条件,研究提出拟转任人选。

  (二)按照管理权限研究决定。

  (三)办理任免职手续。需要报批或者备案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机关开展跨地区、跨部门公务员转任的,一般由转入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根据需要制定工作方案,确定转任职位及相关资格条件。

  (二)研究提出拟转任人选。

  (三)征求转出机关意见,根据有关规定和工作需要组织考察。

  (四)按照管理权限研究决定。

  (五)办理任免职等相关手续。需要报批或者备案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 公务员主管部门在本辖区内开展公务员跨地区、跨部门转任的,一般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制定工作方案,确定转任职位及相关资格条件。

  (二)公务员主管部门会同相关机关研究提出拟转任人选,或者直接提出拟转任人选。

  (三)根据有关规定和工作需要组织考察。

  (四)转入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按照管理权限研究决定。

  (五)办理任免职等相关手续。需要报批或者备案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 对公务员本人申请的转任,机关认为确有需要的,参照本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转入机关应当及时与转任后的公务员进行谈心谈话,根据工作需要进行培训,加强关心关爱和指导帮助。

  第十六条 转出机关应当配合转入机关做好考察等工作,如实反映拟转任人选真实情况,及时转递干部人事档案,转移行政关系、工资关系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