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市直单位安置营职以下军转干部考试工作紧急通知
2010-09-14 09:27 福建公务员考试网 http://fj.huatu.com/ 作者:福州华图 来源:莆田市军转办根据军转安置有关文件精神,现将市直机关单位安置营职以下军转干部考试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参加对象
全市2010年转业的计划安置营职以下的军转干部(省招考军转干部已录取的除外)。
二、考试内容
考试内容为《行政职业能力测试》。
三、考试时间、地点
四、报名时间、地点及要求
五、招考职位、条件
(一)市直5个职位
1、市法院1名
条件:①年龄35周岁以下,身体健康,具体按照《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检项目和标准》;②本科以上学历,在同等条件下,所学专业为计算机网络或法学及已通过国家司法考试者优先考虑;③政审合格,须符合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文件规定,即本人受过刑事处分和受过党政纪撤职以上处分者以及直系亲属中有被依法判处死刑或正在服刑的罪犯者不得报考。
2、市检察院1名
条件:①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具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与品行,热爱检察事业,没有受过党政纪处分,直系亲属无刑事犯罪纪录;②本科以上学历,男性,年龄在32周岁以下(已通过司法考试者,年龄可放宽至35周岁)③身体健康,须符合司法警察录用标准。
3、市公安系统3名
条件:①年龄35周岁以下(1975年9月1日后出生),大学专科以上(含专科)学历;②身体健康,符合《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检项目和标准》;③政审合格,现实表现考核良好,服役期间无受过党政纪处分。
(二)省属单位2个职位(委托招收)
1、市国税系统1名(基层单位工作)
条件:大学本科以上(含)学历,要求信息技术、中文、财会、法律和经济类专业,年龄在40周岁以下(截止2010年8月31日)。
2、省税务学校1名(事业)
条件:大学本科以上(含)学历,40周岁以下,具备基层主官经历。
六、录取办法
市直5个职位与省属2个职位分开录取。
(一)市直5个职位录取办法
先按笔试成绩确定前5名,再按考试分数加功绩分数(详见附件:闽军转〔2010〕1号军队转业干部功绩量化计分标准)计算出排名顺序,然后按高分到低分挑选职位,挑选职位同时要符合该职位的条件要求。如果最后1名出现2人以上笔试成绩并列的,按功绩分高低确定名次。如果功绩分又并列的,按入伍时间先后确定名次。如果前5名中有人被限定条件所淘汰,可在前5名后依次增补。
(二)省属2个职位录取办法
参照省里录取办法:笔试分×80%+功绩分×20%进行排名择优上报审批录用(如出现并列的按入伍时间先后确定)。
七、注意事项
1、超过规定的报名时间视同自动放弃,并不得补报名。
2、考试凭本人转业证书或军官证和准考证进入考场,没有携带转业证或军官证和准考证的不得进入考场。开考后30分钟未进考场的按缺考处理。
3、参加考试的军转干部要严格遵守考场规则,违规的取消考试资格。
4、挑选职位应在规定时间内一次挑定,一旦挑定后,不得变更。
5、挑定职位后,又不愿报到的,要通报其所在部队并取消安置资格。
6、除省招考已录取的军转干部外,所有营以下军转干部都必须参加考试,不得缺考。考试分数也作为县区安置的依据之一。
莆田市军转办
附
闽军转〔2010〕1号军队转业干部功绩量化计分标准
营职以下军队转业干部(含专业技术干部)功绩计分由基本分、加分和减分组成。
一、基本分
1、职务:技术7级计50分,技术8级计43分,技术9级计36分,正营职(技术10级、正科级)计29分,副营职(技术11级、副科级)计22分,正连职(技术12级、一级科员)计15分,副连职(技术13级、二级科员)计8分,排职(技术14级、办事员)计1分。任职(级)时间按每月0.2分累加。
2、军龄:按每月0.1分累加。
3、军(警)衔:大校(文职3级)30分,上校(文职4级)25分,中校(文职5级)20分,少校(文职6级)15分,上尉(文职7级)10分,中尉(文职8级)5分,少尉(文职9级)1分。现军(警)衔时间按每月0.1分累加。
二、加分
1、荣立个人三等功奖励的,首次加5分,从第二次起每次按3分累加。
2、服现役期间个人荣立二等功或者战时三等功奖励的,首次加10分,从第二次起每次按5分累加。
3、服现役期间个人荣立一等功、战时二等功及获得荣誉 称号奖励的,首次加15分,从第二次起每次按8分累加。
4、在边远艰苦地区或者从事飞行、舰艇工作满10年的加10分(艰苦边远地区具体范围和类别,依据国发〔1989〕14号、〔2001〕14号文件所列的范围和类别确认),超过10年的,按每满1年累加1分,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
三、减分标准
在任现职级期间,受行政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级)或降衔(级)、撤职等军纪处分的,分别减1、2、3、4、5、6分;受党内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等党纪处分的分别减1、3、5、7分。受两项以上处分的,按最高一项处分减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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