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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分校

  根据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组织实施石狮市2011年度公开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聘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三)具有良好的品行;

(四)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五)18周岁以上,30周岁以下(即在1981年9月30日至1993年9月30日期间出生),对年龄有特殊要求的,以具体招聘职位中要求的年龄为准;

(六)具备符合招聘职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和工作能力;报考者的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及相关资格证书必须在2011年9月30日前取得;

(七)2011年9月30日前的常住户口在我省的报考者,福建省内高校的省外生源和省外高校的福建生源2011年应届毕业生,均视为本省报考者。招考范围若限在“泉州地区”或“石狮”的,按以上原则类推确认考生条件;

  为鼓励吸引优秀人才参与应聘,对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的人员不受户籍地或生源地(籍贯地)限制。

(八)具备招聘职位所要求的其他资格条件。

  职位资格条件要求的“相关(专业)工作经验”,报考者须提供养老保险缴费凭证或聘用(劳动)合同或所在单位出具的从事本专业工作的岗位证明等有效凭证。应届毕业生在校期间的社会实践经历不视为岗位要求的“相关(专业)工作经验”。

  下列人员不得报名: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在近三年内被认定有考试作弊行为的人员、现役军人以及法律规定不得报考的其他人员。报考人员不得报考聘用后即构成应回避关系的招聘职位。

  以上与相关(专业)工作经验、现役等有关资格条件,均以2011年9月30日为截止日期,年限按足年足月累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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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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