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福建人事考试网提供2013年福建事业单位法律常识练习题16,福建事业单位考试交流群:225436165福建事业单位微信公众号(fjsyzk),福建事业单位培训咨询电话:0591-87896332,微信咨询请扫描下方二维码:
答案及解析
1、【答案】D。【解析】此题测试土地所有权抵押合同的效力问题。抵押权通过抵押合同设定,以抵押合同的有效为前提。抵押合同的有效,除要求合同当事人具有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即具备法定形式外,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抵押物的合法性,即抵押物必须是法律允许设定抵押权之物。根据《担保法》第 37条的规定,土地所有权是不允许抵押的,以土地所有权设定抵押的合同无效。因此此题选D.
2、【答案】C。【解析】此题测试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票出质的质权的生效时间问题。质权是指债务人将其动产和财产权利证书移交给债权人占有,以此作为履行债务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将该动产或权利证书上载明的财产权利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动产或财产权利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我国《担保法》规定,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票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证券登记机关办理出质登记,质权自登记之日起成立。因此此题选C.
3、【答案】D。【解析】此题测试不当得利的构成问题。不当得利,是指无法律上或合同上的根据,使他人财产受到损失而自己获得利益。其构成要件为:⑴须一方获得利益;⑵须他方受到损害;⑶获得利益与受到损害之间须有直接的因果关系;⑷获得利益没有法律上的根据。此题只有选项D售货员多找了零钱,导致一方受到损害,而另一方获得利益,同时受益和受损之间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且受益没有法律根据。因此此题选D.
4、【答案】C。【解析】此题测试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问题。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主要有:⑴同时履行抗辩权,即在双务合同中,一方当事人在他方当事人未履行对价义务而请求其履行时,有权拒绝履行自己义务的权利。⑵不安抗辩权,即在双务合同中,应先履行债务的一方发现后履行债务的一方有财产状况恶化,可能危及其债权时,在后履行方未履行其债务或提供担保前,有拒绝先履行自己债务的权利。此题中甲是应先履行债务的一方,乙是后履行债务的一方,甲发现乙有转移资产以逃避债务的行为,危及到甲的债权。对此甲可行使不安抗辩权。因此此题选C.
5、【答案】D。【解析】此题测试出租人在租赁期间内对租赁物的处分权问题。租赁合同只是将租赁物的使用权转让给承租人,而租赁物的所有权和处分权仍属于出租人。因此出租人有权将租赁物转让给第三人。但须注意,出租人在租赁合同存续期间出售租赁物的行为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承租人与买受人之间的租赁关系自买卖合同成立后继续有效,即原则。另外,承租人享有先买权,即承租人在出卖其租赁物是应事先通知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承租人有优先购买的权利。因此此题选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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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Ari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