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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我国商业银行的分类
(1)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是从国家专业银行演变而来的,包括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这四家银行于1979年以后陆续恢复、分设。
恢复后的分工是:中国工商银行主要承担城市工商信贷业务;中国农业银行以开办农村信贷业务为主;中国银行主要经营外币外汇业务;中国建设银行主要承担中长期投资信贷业务。随着金融改革的不断深化,这四家银行的传统分工已逐步被打破。
(2)股份制商业银行。随着金融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我国陆续恢复、组建了一批新兴股份制商业银行。1987年4月,恢复了创建于1908年的交通银行,成为新中国成立以来的家股份制商业银行。随后,又成立了深圳发展银行、中信实业银行、中国光大银行、华夏银行、招商银行、广东发展银行、福建兴业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中国民生银行等数家新兴股份制商业银行。这些银行按照商业银行机制运作,服务比较灵活,业务发展很快。
(3)城市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的前身是城市合作银行。1995年国务院决定,在中心城市及发达地区城市信用社清产核资的基础上,通过吸收地方财政、企业入股组建城市合作银行。其服务领域是,依照商业银行经营原则为地方经济发展服务,为中小企业发展服务。1998年,城市合作银行全部改名为城市商业银行。目前,城市商业银行还在进一步发展中。
3. 组织机构及主要业务
(1)我国商业银行的组织机构。我国商业银行采取的是总分行制,即法律允许商业银行在全国范围或一定区域内设立分支行。采用总分行制的商业银行,对外是一个独立法人,一律不得设置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分支行。分行之间不应有相互存贷的市场交易行为,不能变成多级法人的银行集团。
商业银行设立分支机构有严格的限制:一是要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二是商业银行境内分支机构不按行政区划设立;三是商业银行总行要按规定拨付营运资金,拨付各分支机构营运资金的总和,不得超过总行资本金的60%。此外,还要求其资产负债比例应达到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各项管理指标;经营业绩良好,没有违反金融监管法规的行为;遵守一定的审批、登记程序等。
近几年,其他股份制商业银行发展迅速,逐步突破了区域限制,在一些大中城市设立分支机构。
城市商业银行的设立都是按照城市区划划分,不得在不同城市设立分支行。
在内部治理结构方面,近年来,各商业银行进行了不断的改革。2000年,国务院成立了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监事会;股份制商业银行不断健全董事会,完善股东大会和经营管理层。
1996年,各商业银行开始建立内部风险控制制度。
1998年,各商业银行建立了授权授信制度。授权制度是指按照各部门的工作性质和特点,各分支行的经营能力和实绩,确定其信贷权限,改变过去按照行政级别确定贷款权限的做法。授信制度是指根据客户的经营和资信状况,确定对客户的信贷额度,包括贷款、开立信用证和提供担保等信用项目总额,在确定的授信额度内,商业银行可以随时满足客户提出的授信要求。
(2)商业银行的主要业务。根据《商业银行法》规定,我国商业银行可以经营以下业务: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票据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及代理保险业务等。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商业银行的业务发展呈现多样化,如银行卡业务的推广,汽车、住房消费信贷业务的开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开办等。随着我国与国际经济、金融的不断接轨的需要,我国商业银行业务还将不断得到延伸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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