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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融资性租赁和经营性租赁的区别
融资性租赁又称金融租赁。它是指租赁的当事人约定,由出租人根据承租人的约定,向承租人选定的第三者(供货人)购买承租人选定的设备,以承租人支付租金为条件,将该物件的使用权转让给承租人,并在一个不间断的长期租赁期间内,通过收取租金的方式,收回或大部分投资。
融资租赁是以商品交易为基础的融资与融物相结合的特殊类型的筹集资本、设备的一种方式。它既有别于传统租赁,也不同于贷款,它给承租企业带来的好处是明显的和独特的。融资租赁是所有权和经营权相分离的一种新的经济活动方式,具有融资、投资、促销和管理功能。这种业务的办理过程:租赁公司根据企业的要求,筹措资金,提供以“融物”代替“融资”的设备租赁;在租赁期内,作为承租人的企业只有使用租赁物件的权利,没有所有权,并要按租赁合同规定,定期向租赁公司交付租金。租期届满时,承租人向租赁公司交付少量的租赁物件的名义货价(即象征性的租赁物件残值),双方即可办理租赁物件的产权转移手续。双方也可以办理续租手续,继续租赁(在中国,这一方式很少运用)。
经营性租赁是指出租人向承租人短期出租设备,并提供设备保养维修服务,租赁合同可中途解约,出租人需向不同承租人反复出租才可收回对租赁设备的投资的租赁方式。
融资性租赁和经营性租赁的区别主要表现在:
(1)租赁所牵涉的关系人不同。融资性租赁牵涉多方关系人;经营性租赁只牵涉出租方和承租方双方关系人。
(2)涉及合同不同。融资性租赁至少牵涉两个以上合同的订立与执行;经营性租赁只牵涉租赁双方当事人之间的交易合同。
(3)租赁期限不同。融资性租赁期限长;经营性租赁期限相对短。
(4)租赁标的物的设定不同。融资性租赁的标的物是特定设备,承租人也是特定的;经营性租赁的标的物一般是通用设备,承租人也不固定。
(5)租金收取方式不同。融资性租赁租金的收取一般在租赁期间直至租赁设备投资收回为止;经营性租赁是在短期租赁内,按约定收取租金,不管设备的投资和寿命。
(6)租期期满后的设备处置方式不同。融资性租赁租期期满后,承租人一般对设备有留置、续租和退租三种选择;经营性租赁租期期满后退租等。
在许多国家,租赁已成为设备投资的重要方式,在各种信贷方式中,融资租赁已成为仅次于商业银行贷款的信贷方式,美国租赁业务量在设备总投资中的比例一直保持在30%以上,德、法、意、英、韩等国的这个比例也高达20%左右。
目前,我国租赁公司主要分为三大类:一类是中国人民银行审批管理的金融租赁公司;第二类是外经贸部审批管理的中外合资租赁公司;第三类是国家内贸局及其他有关部门管理的经营性租赁公司。
20世纪70年代末,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进展,租赁业在我国逐渐兴起。当时开办租赁业的目的,主要是为了扩大国际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开辟利用外资的新渠道。在分析研究美国和日本的租赁业状况后,我国于1981年2月成立了中国东方租赁公司(与日本东方租赁公司合资的中外合资企业)。同年7月,中国租赁公司成立。这是国内家股份制租赁公司。1986年11月,为更好地促进国内租赁业的发展,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中国租赁公司为家持有金融营业许可证的金融租赁公司。
针对租赁公司的现状,在借鉴国外租赁业先进经验的基础上,2000年6月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界定融资租赁行为,规范了融资租赁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在资金来源中设定租赁公司长期资金的来源渠道,开辟租赁业的发展空间,支持大型设备制造商和物资流通部门开展租赁业务。在资金运用上严格限定租赁公司只能从事租赁业务,使融资租赁业务有所规范发展。
3. 金融租赁公司的业务范围。根据《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的规定,金融租赁公司可经营的业务有:直接租赁、回租、转租赁、委托租赁等融资性租赁业务;经营性租赁业务;向承租人提供租赁项下的流动资金贷款;有价证券投资、金融机构股权投资;接受有关租赁当事人的租赁保证金;接受法人或机构委托租赁资金;向金融机构借款;外汇借款;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发行金融债券;同业拆借业务;经济咨询和担保;租赁物品残值变卖及处理业务;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新的《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同时坚持对租赁公司的风险进行控制,如资本总额不得低于风险资产的10%,对同一承租人的融资余额高不得超过金融租赁公司资本总额的15%,对承租人提供的流动资金贷款不得超过租赁合同金额的60%,长期投资总额不得高于资本总额的30%,租赁资产的比重不得低于总资产的60%,拆入资金余额不得高于资本总额的100%,对外担保余额不得超过资本总额的200%等。
4. 邮政储蓄机构的职责
中国邮政储金汇业局是经国务院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对原邮电部邮政储金汇业局改组而成的邮政金融机构,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担风险、自求平衡。中国邮政储金汇业局在行政上接受邮政局的指导,业务上受中国人民银行监管。
1950年,由于历史的原因撤销了当时的邮政储金汇业局。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国民经济的蓬勃发展,经国务院批准,邮政部门于1986年恢复办理储蓄业务,并相应组建了邮政储汇机构。
十几年来,邮政储蓄在方便城乡居民储蓄、聚集社会资金、增加货币回笼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由于现行邮政储汇管理体制尚未理顺,邮政储汇部门难以做到降低运营成本、高效调度资金、确保及时支付,为此,国务院决定改组国家邮政局所属的邮政储汇局,组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将作为国有独资准银行机构,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担风险、自求平衡,在行政上受国家邮政局领导,在业务上受中国人民银行监管。目前,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正在组建过程中。
中国邮政储蓄机构的职责是:以个人为服务对象,可以吸收本外币储蓄、办理个人汇兑、办理代理业务、承销兑付政府债券;中国邮政储蓄机构不得发放贷款;其吸收的储蓄存款,除按规定缴纳存款准备金和留足备付金外,其余部分可以转存中国人民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和政策性银行,或购买国债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发行的金融债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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