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华图福建教师招聘考试网同步福建教师招考网发布:人社厅关于《福建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4),详细信息请阅读下文!更多资讯请关注福建华图教师招聘微信公众号(fjjsks),福建教师招聘培训咨询电话:0591-87618197;88780197,微信号:18959130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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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呈报
第十二条申报材料必须经呈报部门审查同意并签署呈报意见后,评审委员会方可受理。
(一)三级教师、二级教师、一级教师和高级教师申报材料,县(市、区)以下所属学校(单位)的,由县(市、区)政府人社部门会同教育部门呈报;省、市所属学校(单位)的,由主管部门呈报。
(二)正高级教师申报材料,由人社部门会同教育部门呈报(省属单位由主管部门呈报)。
第十三条呈报部门应对评审材料进行认真审查,严格把关,按照规定的评审材料的类别和数量及时呈报到相应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
第五章评审
第十四条教育行政部门职改办根据要求受理申报材料,进行分类整理,制定评审工作方案,经评审委员会组建部门审核同意后组织实施。评审前应组织专人(须有一定数量的同行)逐一进行认真细致的审查核实,符合规定要求的,再提交评审委员会评审。不符合要求的材料一律不予受理。
第十五条中小学教师职称实行评审委员会评审制度。根据评审的需要分别组建正高级、高级、中级、初级教师职称评审委员会。正高级教师职称评审委员会执行委员一般不少于25人,高级教师职称评审委员会执行委员一般不少于17人,中级教师职称评审委员会执行委员一般不少于13人,初级教师职称评审委员会执行委员一般不少于7人。评审委员会执行委员须由现聘为相应及以上职称等级的教师组成。正高级教师职称评审委员会执行委员由高等院校从事基础教育研究的教授、教育教学研究机构研究员,相同或相近专业的和长期在中小学一线教学、担任高级教师10年以上,教育教学能力突出、具有良好师德和一定知名度的高水平教师组成,中小学领域的不少于二分之一。
第十六条评审工作的基本程序:
(一)教育行政部门职改办简要汇报准备工作情况。
(二)学科评议组成员或评审委员会执行委员分组审阅评审材料,集体评议讨论,提出初步评议意见。申报一级教师职称须参加说课讲课,申报高级教师、正高级教师职称须参加说课讲课、面试答辩等。
(三)评议组向评审委员会汇报评议情况。
(四)评审委员会全体执行委员审议,进行综合评价,后根据单位岗位使用情况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第十七条评审组织部门对经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的人员要进行为期5个工作日的公示。
第十八条教育行政部门职改办写出工作总结、会议纪要等,对评审工作进行认真总结,并按要求整理好有关评审材料,公示期结束后及时报送批准。
第六章核准公布
第十九条经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且公示无异议的,或公示有异议经调查核实符合条件的,由评审委员会组建部门核准并正式行文公布。评审未通过的人员,不再重新召开评审会议对其进行复议,当年度不得再改送其他评审委员会评审。
第二十条经核准公布的,颁发统一制式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表》存入本人档案。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申报一级教师须参加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统一组织的教育教学能力水平考试,考试合格者方可参加评审。
第二十二条高级教师、一级教师现聘人员已经超过核定的相应岗位数的,在通过退休、调出等途径调整到核定的岗位结构比例以前,可暂按不超过退出岗位数的二分之一确定竞争推荐人数,组织竞争推荐和职称申报。
第二十三条民办中小学可参照本办法组织教师参加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其他未尽事项,按照省职改办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2
福建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过渡办法
为稳步推进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工作,做好实现中小学教师现职称(职务)向新设置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平稳过渡和有关政策的有效衔接,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关于印发〈关于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5〕79号)及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过渡范围
凡在我省普通中小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以及市、县(区)教研室、电化教育机构、校外教育机构等专业技术职务是中小学教师系列的事业单位中具有教师职称(职务)的在编人员,都要按改革相关规定和要求进行过渡。民办中小学可参照执行。
二、主要内容
(一)按照原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与统一后的职称(职务)体系,以及现聘任的职务等级直接过渡到统一后的职称(职务)体系,统一办理过渡手续。统一后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与原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的对应关系是:原中学高级教师(含在小学、幼儿园中聘任中学高级教师)对应高级教师;原中学一级教师和小学、幼儿园高级教师对应一级教师;原中学二级教师和小学、幼儿园一级教师对应二级教师;原中学三级教师和小学幼儿园二级、三级教师对应三级教师。
(二)现已聘用为中小学教师高级、中级、初级教师职务的,按聘用的专业技术职务分别过渡到相应的专业技术岗位等级。
(三)对于已经取得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但没有聘用到相应岗位的人员,原则上资格予以保留,待相应岗位出现空缺时,可按规定程序参加竞聘上岗。
三、工作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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