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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有关规定和省、市、县拥军优属工作有关规定以及县委常委议军会议纪要(〔2011〕10号)文件精神,经研究,定于2012年8月4日举行永春县公开招聘公安文职人员和永春县转业、复退人员重点安置对象考试考核安置统一考试。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招聘岗位

  本次公开招聘和安置考试共设事业单位编制内岗位10个,招聘人数24人,永春县消防大队消防合同工岗位1个(非事业编制),招聘人数18人。各招聘单位具体的招聘和安置岗位、招聘和安置人数以及资格条件,详见《2012年永春县公开招聘公安文职人员和转业、复退人员重点安置对象考试考核安置岗位信息表》 (以下简称《岗位信息表》)。

  二、招聘对象及条件

  (一)公安文职人员

  1.国家任务招收的、2012年及以前毕业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不含成人教育毕业生、职业中专毕业生及计划外自费生,不含已被本县事业单位聘用的人员);

  2.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3.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

  4.具有良好的品行;

  5.年龄在18周岁以上,28周岁以下(1984年1月1日至1994年7月15日期间出生的);

  6.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根据国家人事部、卫生部《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国人部发〔2005〕1号)和2010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安文职人员职业特点要求,男身高需达到165cm以上,女身高需达到155cm以上;

  7.具备招聘岗位要求的学历学位;国家统一招生的普通大中专院校2012年应届毕业生的毕业证及相关证书必须在2012年7月31日前取得,其他报考人员的毕业证书及相关证书必须在2012年7月15日前取得;

  8.符合招聘岗位要求的各项条件。

  (二)转业、复退人员重点安置人员

  1.2011年11月以前永春县服役10年以上(三级)的转业士官、荣立二等功以上或进藏服役的退伍义务兵、复员士官,且在服役期间及转业退伍后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和受过任何处分。

  2.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3.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

  4.具有良好的品行;

  5.年龄在18周岁以上,40周岁以下(1972年1月1日至1994年7月15日期间出生的);

  6.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7.符合招聘岗位要求的各项条件。

  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在近三年内被认定有人事考试作弊行为的人员、现役军人、在读的非应届毕业生以及具有法律规定不得聘用的其它情形的人员,不得报考。

  (三)特别说明

  1.“临床医学”专业指医科大学(医学院)的“临床医学”专业,均为西医(不含中西医结合临床医学专业)。

  2. 招聘岗位“户籍要求”为“本县”的,是指报考人员应于2012年7月15日前具有永春县常住户口或原籍(即户口簿标注的籍贯)为永春。招聘岗位“户籍要求”为“本市”、“本省”的,按以上原则类推确认考生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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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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