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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有从轻或者减轻情节,依法予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应当写明;
(八)应当告知当事人有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法律、法规规定复议前置的,可以只告知行政复议的途径和期限;
(九)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加盖交通行政执法机关印章。
第四十四条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交通行政执法文书式样之三十)是指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认为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时使用的文书。
第四十五条分期(延期)缴款罚款申请书(交通行政执法文书式样之三十一)是指当事人向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请求分期(延期)缴款罚款使用的文书。分期(延期)缴款罚款申请书中应当填写案件承办人的意见和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的审批意见。
第四十六条同意分期(延期)缴纳罚款通知书(交通行政执法文书式样之三十二)是指交通行政执法机关同意并告知当事人提出的分期(延期)缴纳罚款申请使用的文书:
(一)写明对当事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日期和文书编号;
(二)写明对当事人作出的罚款决定的数额;
(三)批准当事人延期缴纳罚款的,在该选项前的方框中打勾,并写明延长期限的截止日期;
(四)批准当事人分期缴纳罚款的,在在该选项前的方框中打勾,并且每一期都应当单独开具本文书,编写文书编号并写明当事人尚未缴纳罚款的余额。
第四十七条不予分期(延期)缴纳罚款通知书(交通行政执法文书式样之三十三)指交通行政执法机关不同意并告知当事人提出的分期(延期)缴纳罚款申请使用的文书。不予分期(延期)缴纳罚款通知书应当写清不同意分期(延期)缴纳罚款的具体原因。
第四十八条行政强制执行申请书(交通行政执法文书式样之三十四)是交通行政执法机关向人民法院请求强制执行行政处罚决定所使用的文书:
(一)写明受理强制执行申请的人民法院的全称,受理法院一般为行政机关所在地法院,执行标的为不动产的,受理法院为不动产所在地的法院;
(二)写明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是否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提起行政诉讼或写明行政复议决定、行政判决的有关情况;
(三)写明当事人应当履行的处罚内容,包括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的处罚内容、复议决定书中确认的处罚内容和法院裁决确认的处罚内容;
(四)行政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有行政处罚案件的相关案卷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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