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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交通行政执法文书应当使用公文语体,语言规范、简明、严谨、平实。不得使用推测性或含义不清的词句。文书应当使用蓝黑色或黑色签字笔或钢笔填写,做到文字规范、字迹清楚、文面整洁。
第八条交通行政执法文书中"案由"填写为"当事人姓名(名称)+涉嫌违法行为性质+案",例如:XXX未取得从业资格证从事道路运输案。
第九条当场处罚决定书、立案审批表、违法行为通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对外送达的交通行政执法文书应当编注案号。
编号模式为:行政执法机关简称+执法门类+文书类别+年份+文书顺序号。例如:河北省石家庄市交通局年2008年作出的第1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应编号为:冀石交罚[2008]10号。
第十条交通行政执法文书中当事人情况应当按如下要求填写:
(一)根据案件情况确定"个人"或者"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两栏不能同时填写;
(二)当事人为公民的,姓名应填写身份证或户口簿上的姓名;住址应填写常住地址或居住地址;"年龄"应以公历周岁为准;
(三)当事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填写的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地址等事项应与工商登记注册信息一致,不得随意省略和使用代号;
(四)当事人名称前后应一致。
第十一条询问笔录、现场笔录、勘验(检查)笔录、听证笔录等文书,应当当场制作并交当事人阅读或者向当事人宣读,由当事人逐页签字或盖章确认。
当事人认为笔录内容无误的,应在笔录上写明"以上笔录无误"字样,并签名注明日期。当事人发现笔录有误,可以要求修改笔录,在每一处修改的地方,要让被询问人一一签名,予以确认。当事人要求作较大修改的,可以要求当事人在笔录后另外书写,并签名确认。
当事人拒绝签字盖章或拒不到场的,执法人员应当在笔录中注明,并可以邀请在场的其他人员签字。
第十二条交通行政执法文书首页不够记录时,可以附纸记录,但应当注明页码,由相关人员签名并注明日期。
第十三条交通行政执法文书中的审核或审批意见应表述明确,没有歧义。
第十四条向当事人告知和送达的通知书、告知书等对外文书必须以处罚机关名义作出,加盖本机关公章。需要交付当事人的文书中设有签收栏的,由当事人直接签收;也可以由其同住的成年家属或委托代理人签收。文书中没有设签收栏的,应当使用文书送达回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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