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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条陈述申辩书(交通行政执法文书式样之二十一)是指在向当事人送达违法行为通知书后,当事人对案件事实、处罚理由和依据、执法程序等进行陈述申辩时适用的文书:
(一)问答式的陈述申辩书,其制作要求参见本规范第二十条的相关规定;
(二)综合叙述式的陈述申辩书,以记录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内容为主,执法人员根据需要,可以在当事人陈述、申辩后,继续询问有关情况;
(三)当事人委托陈述申辩人的,应当出具当事人的委托书。
第三十六条听证通知书(交通行政执法文书式样之二十二)是指交通行政执法机关决定举行听证会并向当事人告知听证会具体事项的文书:
(一)听证通知书中应当告知当事人举行听证会的时间、地点、方式(公开或不公开)以及听证主持人、听证员、书记员的姓名、工作单位及职务;
(二)应当注明交通行政执法机关的联系方式,包括行政执法机关名称、地址、联系电话、联系人,并加盖交通行政执法机关印章。
第三十七条听证公告(见交通行政执法文书式样之二十三)是交通行政执法机关公开进行听证时,通知相关利害关系人报名参加听证会的文书:
(一)听证公告一般在网上、行政机关办公场所外明显处张贴;
(二)"听证会须知"栏应当详细填写申请参加听证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满足的条件,清楚告知参加听证会的各项注意事项;
(三)听证公告中有人数限制的,应当说明显止原因、限制人数;
(四)已经公告的听证因故延期或取消的,应当予以公告,对已确认参加的人员应当及时通知。
第三十八条听证委托书(交通行政执法文书式样之二十四)是当事人或第三人不能亲自参加听证,委托相关人员参加听证,代理其行使听证权的文书。听证委托书应当清楚界定委托权限。
第三十九条听证笔录(交通行政执法文书式样之二十五)是指记录听证过程和内容的文书:
(一)"听证主持人"、"听证员"、"书记员"栏填写上述人员的姓名、工作单位及职务;
(二)"听证记录"应当写明听证主持人宣读听证纪律、听证参加人员的权力义务;案件调查人员提出的违法事实、证据和处罚意见;当事人陈述、申辩的理由以及是否提供
新的证据,证人证言、质证过程等内容;
(三)当事人或其委托代理人、主持人、书记员应当在笔录上逐页签名并在尾页注明日期;证人应当在记录其证言之页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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