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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行政综合执法,是指在交通行政领域国家交通行政机关按照法律规定将交通部门下设的多个行政执法机构技照其职能、管理范围,依据精简效率的原则合并为多个执法机构,将各交通执法机构的交通行政决策权、立法权、许可权、处罚权、监督检查权和行政强制执行权,按性质分类经整合设立的交通综合执法机构行使的活动.到目前为止,尚无相关的法律法规对交通行政综合执法的本质给予界定,学界对这个问题也是众说纷纭,难以形成统一的认识,归纳起来,主要存在以下几种:一是法律法规调整说.即交通行政综合执法是通过法律规定的方式,调整单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主体以及执法权限,简言之,其本质就是依法实现对现行法律制度的调整.二是机构重组说.认为交通行政综合执法就是一种执法机构的内部整合制度.三是职能调整说.该观点认为,实施交通行政综合执法是为了实现对政府行政职能的一个调整.
对于以上三种观点,笔者都不赞同.笔者认为,本质是指事物本身所固有的,决定事物性质、面貌和发展的根本属性.因此在揭示事物的本质属性时,必须透过现象看实质,而上述三种看法只是描述了交通行政综合执法某一层面的特点:法律、法规调整说所指出的对法律、法规进行的调整,只能说是为了实现交通综合执法的一个重要途径和方式.众所周知,依法行政是行政法的一个重要原则,即任何行政权的行使都要有相应的法律法规为依据.对于机构重组说与行政职能调整说两种观点所提到的内容,显而易见,其只是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实施后所表现出来的两个作用-机构得到精简、政府职能得到调整,是一种结果,是表象层面的东西,并非是内在的根本属性.
单纯的处罚权并构井不能从报本上解决执法权本身存在的问题,根本的解决路径在于执法权的重新配置,交通行政综合执法的真正本质是对行政权的重置.无论是对现行法律法规的调整,还是对行政机构的删减、行政职能的转变,其终目的都是为了实现权力重构,这种重构是一种全面的重构,既包括对享有行政权利主体的重组,也包括对行政权利运行模式的重组,既要完善实体方面的内容,又要完善相关的程序规则.交通行政综合执法通过对行政处罚权进行全新构建,力求克服分散行政处罚体制的种种弊端,以提高行政效率、彰显公平正义.从交通行政综合执法的本质入手,交通行政综合执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交通行政综合执法既包括在审批、许可等日常事务性执法过程中,也包括在行政处罚、行政监察、行政征收等具体执法行为.狭义的交通行政综合执法仅仅指在交通行政执法过程中,为保证行政法律规范得以遵守,社会、经济、生活秩序得以维护,交通行政综合执法机构依据国家交通行政法律、法规管理、规范交通领域各参加主体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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